白市驿“香辣鸭脖”傍上“著名商标”
2012-07-02 08:40法院判决超市一倍赔偿消费者
因白市驿鸭脖包装上标注“重庆市著名商标”,况先生将超市告到法院一审胜诉
记者 邓文婷
55岁的况先生,是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生活中喜欢“挑刺”。昨天,他拿着一份判决书兴高采烈的,“胜诉了。”
今年4月,况先生在江北一家超市,购买了11包白市驿鸭脖(香辣味),每包价格17.5元,共计192.5元。
“我知道‘板鸭’是重庆著名商标,但没听说过鸭脖也是”,况先生说,他回到家中,打开电脑,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时,发现“香辣鸭脖”并不是“重庆市著名商标”核准的商品范围。
“白市驿是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时间为1998年,序号是458,但核准的商品范围仅仅只是‘板鸭’”,查询这个结果后,作为法律专业出身的他,以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将超市告上法院。
今年4月,江北区法院受理了这起民事纠纷。
法庭上,超市辩解说,况先生在购买产品时,并未对购买过程进行录像或公证,也没有对购买的白市驿鸭脖(香辣味)进行封存,无法确认商品是不是在该超市购买的。
超市还说,白市驿鸭脖(香辣味)是由白市驿板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是公司不规范使用的行为。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时,查明“白市驿”是重庆市著名商标,但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为:板鸭。
法院还查明到今年3月2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向白市驿公司发出责令改正的通知书。要求白市驿公司,对涉嫌超越著名商标注册核定范围使用“重庆市著名商标”的字样,进行改正。白市驿公司于今年3月25日全部整改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白市驿鸭脖(香辣味)不属于《重庆市著名商标证书》核定的商品范围。超市作为经营者,具有验明所销售商品是否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义务。本案中,超市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标注内容虚假的商品,误导了消费者,行为已构成欺诈。
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况先生货款192.5元,并一倍赔偿192.5元,驳回了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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