姿美堂使用“东阿阿胶”被判不侵权
2015-12-11 17:37
本报讯 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姿美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山东东阿阿胶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2年2月,华润东阿阿胶有限公司获准注册第1708470号东阿阿胶商标(下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阿胶商品上。2012年11月,该公司与山东东阿阿胶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并在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备案。
2014年6月,山东东阿阿胶公司发现,在京东商城官网上以“东阿阿胶”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显示北京姿美堂公司商品标注有“山东东阿阿胶块、熙美阿胶片、240g铁盒装”等字样。由此,山东东阿阿胶公司将姿美堂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姿美堂公司上述故意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姿美堂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20余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姿美堂公司并未突出使用“东阿阿胶”字样,也未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字体描述其商品产地,消费者不会因其商标含有“东阿阿胶块”字样,而误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山东东阿阿胶公司或者与山东东阿阿胶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同时,北京姿美堂公司也没有对商品产地进行虚假标示,未构成不正当竞争,并据此驳回山东东阿阿胶公司诉讼请求。
山东东阿阿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该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姿美堂公司对“东阿阿胶”字样的使用,系对商标中描述性信息的正当使用,并未侵犯东阿阿胶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作者 钟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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