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羚锐康王”更换包装
2016-02-03 15:35
滇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滇虹药业)诉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羚锐药业)不正当竞争一案(本报曾于2015年11月4日第9版作相关报道),双方已于日前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因认为羚锐药业生产销售的“羚锐康王”(7g)药品(下称涉案药品)的内包装、销售包装与自己所生产的“皮康王”(7g)药品近似,滇虹药业将羚锐药业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羚锐药业则称,涉案药品的包装、装潢属于仿制药品包装的惯常设计,滇虹药业无权排除他人使用。
该案于2015年10月公开开庭审理,后经顺义法院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调解协议:羚锐药业赔偿滇虹药业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羚锐药业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停止使用涉案药品内外包装,并承诺如违反约定,每次将赔偿滇虹药业10万元;滇虹药业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调解协议已于2015年12月22日生效。(作者 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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