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平高科商标侵权案一审有果
2016-09-20 14:25
    日前,山东省菏泽市中院就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诉菏泽市个体工商户腾某销售假冒“隆平206”玉米种子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腾某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2万元。
据了解,腾某虽然于2013年5月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范围为化肥、种子,但今年4月营业执照已被吊销。在此判决前,腾某曾因销售假冒的“隆平206”玉米种子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14年5月,腾某从一农资经销商处以每袋40元的价格购进25袋“隆平206”玉米种子,自己使用7袋,2015年5月将剩余18袋卖给他人。后由于出苗率低被投诉,腾某被菏泽市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2014年11月,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在“隆平206”等玉米商品上使用隆平高科及图商标,授权范围为普通使用、维权打假及诉讼。2015年,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发现腾某销售涉嫌侵犯隆平高科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隆平206”杂交玉米种子,并将其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腾某未经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即使用与隆平高科及图商标相同标识,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且腾某作为种子经销商,对购进商品的真假应有高于一般人的判断。同时,腾某不能证实其销售的种子有合法来源,而且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与审查义务,其涉案销售“隆平206”玉米种子行为侵犯了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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