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煎饼侠”人物形象侵权纠纷案 搜狐视频一审胜诉
2016-09-05 08:07
影视作品知名人物形象及人物名称未经许可被抄袭、被盗用、被非法用于商业活动的现象在中国十分普遍,对于人物形象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应受到法律保护,应当受到何种法律保护,搜狐视频诉酒快到“煎饼侠”人物形象侵权纠纷一案,我国法院给出了明确答案。
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就搜狐视频(以下简称“原告”)诉北京酒快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酒仙网旗下为酒类产品线下零售终端提供O2O平台服务的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权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万余元。
《煎饼侠》系原告投资制作的国内喜剧电影作品,由知名喜剧演员董成鹏导演兼主演,影片汇集了众多当前知名艺人加盟主演或客串,2015年7月17日上映,即成为首映热度最高的国产2D电影,并收获了极好的票房,电影《煎饼侠》上映后获得多项奖项。同时,“煎饼侠”服饰及形象均系原告自创,该人物形象随着影片的发行推广及热映而为公众广为知晓。影片《煎饼侠》正处于热映期间,2015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北京市东直门簋街使用“煎饼侠”人物形象进行户外宣传活动,被告多名工作人员现场身穿“煎饼侠”服饰与过往群众互动;同时被告在“酒仙网”旗下其售酒软件“酒快到”APP中使用“煎饼侠”的人物形象,配以“买酒酒快到 送酒煎饼侠”的广告语,被告在自己的官方新浪微博未经许可擅自商业性使用原告享有的版权作品并进行商业宣传,搭乘原告作品知名便车,使相关公众误以为被告与原告的《煎饼侠》有关联关系,搭借原告作品知名度获取经济利益,至此,搜狐视频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酒快到公司在促销活动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电影“煎饼侠”人物形象及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赔偿损失。理由:1、“煎饼侠”人物形象的名称及外观形象,已有相当程度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具有商业使用价值,可以在商品经营或服务中带来经济利益,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应由电影制片者享有;2、被告酒快到公司在促销及宣传材料中使用“煎饼侠”人物形象及名称,应为营利性使用,利用煎饼侠角色对消费者吸引力的喜好,激发消费热情,给自己带来经营上的优势,无偿占有了原告的付出及投入,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3、原被告双方虽然所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同,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限定于直接竞争关系的同业经营者,只要损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就有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判决被告应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法律责任。
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尤其是知名度较高的人物形象,无论是作品中的真实人物形象还是虚拟人物形象,均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美国通过司法判例逐步形成了对真实人物形象及虚拟人物形象全方位的法律保护,形成了“形象权”和“商品化权”的概念,也是通过不正当竞争法几十年司法判例逐步引申而来。虽然我国法律中还没有规定形象权或商品化权,但司法判例已经开始接受这类权益的司法保护,本案法院审理思维和判定逻辑,说明在中国司法判例中已经接纳此项权益保护,也标志着司法审判逐步成熟与完善。目前国家创新文化快速发展,影视、动漫、游戏作品中脍炙人口的人物形象层出不穷,被盗用的现象与日俱增,急需立法中明确规范。影视作品中人物形象的塑造和创作是权利人通过投资、创作等付出劳动,不仅体现体力劳动,还体现脑力劳动,理应如作品一样在立法层面明确规范。随着作品知名度的提升,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潜在的商业价值也会提升,同时周围衍生产品开发的可能性也就更大,被盗用抄袭的几率也就越大,司法和立案都需给以全方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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