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出首张行政诉讼不诚信罚单
2016-11-09 16:58
    近日,在一起商标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就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供伪证妨碍诉讼的行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作出最高罚款1万元的决定。据悉,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开出的首张不诚信罚单。
记者了解到,2000年12月7日,案外人北京家佳康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在第29类商品上获准注册“家家JIAJIA及图”商标。2014年3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核准,诉争商标“家家JIAJIA及图”转让至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名下。
2014年4月11日,商标局就福建千川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千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的连续3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第三人李某不服上述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2014年12月29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千川公司不服该决定,将商标评审委员会和第三人李某、白某某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向法院提交了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发票、广告登记证、清真食品准营证等证据。上述证据均为复印件,但第三人均作了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公证。
法院经审理核实,发现第三人李某、白某某提交的上述证据与千川公司提交的同一证据原件不一致,第三人在商标评审阶段与诉讼阶段提交的同一广告登记证内容也不一致,其中广告登记证中记载的宣传时间2013年2月29日根本不存在,部分证据还存在明显篡改、伪造的痕迹。对此,第三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亦无法提供原件供法院核实。
法院经合议后认定,第三人李某、白某某对上述证据进行了伪造,遂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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