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高院审结7件假冒珍视明商标案
2015-06-26 17:14
7月底至8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陆续宣判7件假冒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眼药水)维权案,判决江西省吉安、九江两地7家药品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珍视明”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各药品销售商分别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
2006年11月22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珍视明”文字商标注册人变更为珍视明公司。2014年1月以来,珍视明公司发现市场上有五花八门的假“珍视明”护眼液(如上后三图),严重侵害珍视明公司产品(如上图左一)和消费者的利益,于是收集证据展开诉讼维权,对各售假药店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珍视明公司起诉称,2007年7月以来,珍视明公司生产的珍视明滴眼液被评为高新技术产品。2009年7月,“珍视明”商标被认定为江西省著名商标。2012年12月31日,珍视明(眼药水)商标被国家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因珍视明公司生产销售的“珍视明”滴眼液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产品投放市场已有十多年之久,覆盖全国三十多个省市、港澳地区和东南亚等国内外市场,深受广大患者认同。各售假药店销售侵犯珍视明公司“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造成珍视明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令各售假药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珍视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今年春天,吉安、九江两地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上述7家药品销售商侵害“珍视明”商标专用权,作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判决。
吉安市两家药品销售商不服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两份判决,珍视明公司不服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五份判决,分别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开庭审理后,法院对各方的上诉理由一一作出回应,综合考虑珍视明公司“珍视明”商标知名度,被诉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的性质、期间、后果和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各药品销售商分别赔偿珍视明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记者黄辉 通讯员邹征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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