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标被异议若放弃答辩将直接面临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
(2)异议答辩是商标法赋予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同时也是当事人向商标局反驳异议方观点的唯一途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商标局应当将商标异议书副本及时送交被异议人,限其自收到商标异议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
(3)商标局对异议进行书面审理,不答辩无疑将增加对方异议成功的机率,答辩无疑将增加我方成功的机率。例:“鼎固”商标异议案进行了答辩,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中东”商标异议案未进行答辩,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