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墨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11月7日消息,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李隆丰可能觉得很冤!他注册多年的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于近日被撤销。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明确显示,李隆丰不冤!法院认为,他并无真实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属于不正当占有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的情形。
海棠湾休闲度假区开发项目是海南省三亚市政府于2004年4月启动的重大建设项目,2005年6月海棠湾国家海岸建设工程启动后,出现了多起抢注海棠湾商标事件,被抢注的商标涉及20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
得知海棠湾商标被香港居民李隆丰抢注后,三亚市政府于2009年12月4日以政府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书面报告,启动维权行动。之后,海棠湾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争议申请。
2011年7月4日,商评委作出商评字(2011)第12545号裁定,撤销第4706970号海棠湾商标。李隆丰不服,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中院一审判决撤销第12545号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裁定。商评委不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高院查明,争议商标由李隆丰于2005年6月8日申请注册,核准注册日为2009年1月7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住所、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旅游房屋出租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月6日。海棠湾管理委员会向商评委提交的证据中,有很多文件能证明管委会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使用海棠湾商标。另查,李隆丰曾对媒体表示,他是从报纸上看到李嘉诚表示将投资海棠湾的消息后,认为海棠湾作为商标具有相当的价值,才申请注册的。
北京市高院还查明,李隆丰在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香水湾等30余件与海南地名、景点有关的商标,多件商标有转让记录。李隆丰曾与海棠湾管理委员会联系,希望高价转让海棠湾商标。这些证据足以认定李隆丰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规定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一中院(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753号行政判决,维持商评委作出的裁定。
李隆丰依然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3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驳回李隆丰的再审申请,维持商评委的裁定及北京市高院的判决。至此,海棠湾商标之争尘埃落定。
海棠湾商标虽然最终回到了三亚人的怀抱,但此案引发的一系列思考,令知识产权业界人士叹息不已。
近些年,一些公有资源如景点名称遭遇商标抢注的情形时有发生,像海棠湾这样的公有资源往往因保护不力成为“公有草地”。
三亚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称,三亚具有得天独厚的旅游资源,天涯海角、大小洞天等商标纷纷被抢注,是三亚无形资产的重大损失。据了解,在海南,除了险些落入他人之手的国际旅游岛、海棠湾商标,鹿回头、八所等商标至今依然流落在外。
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振生指出,明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商标法》针对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作了四方面规定。第一,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可以作为兜底条款,用于处理法律明确规定之外的恶意抢注行为。第二,特定业务关系下,绝对禁止抢注相对方商标规定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不再仅限于商业代理关系。存在前述关系的情况下,被抢注人仅须证明抢注人“明知他人商标存在”即可对恶意抢注进行认定,举证压力大大减轻。第三,严格限制中介机构的行为,以阻止商标抢注。第四,确定商标异议审查和复审程序的时限均为12个月,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以使商标争议当事方对争议结果有一个明确的预期。他说:“新《商标法》为遏制商标恶意抢注提供了多方面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必将有效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海棠湾商标抢注案中,相关权利人以及职能部门针对恶意抢注行为采取的措施也值得借鉴。三亚方面及时成立了海棠湾商标注册工作组开展维权工作,包括向工商总局递交报告说明情况。工作组还制定了海棠湾商标维权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协调,指定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海棠湾商标维权工作。及时有效的应对措施,奠定了海棠湾商标回归的坚实基础。
一波三折的海棠湾商标案,不仅向那些意图染指“公有草地”的投机者亮起红灯,也向有关职能部门敲响了警钟,为此类维权工作提供了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