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9月22日消息, 一个是开发了成都城市综合体———仁恒置地广场的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仁恒置地(成都)有限公司(下称成都仁恒);一个是遂宁地产商———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四川仁恒)。日前,成都仁恒诉四川仁恒侵犯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一案在遂宁中院一审开庭,成都仁恒索赔1000万元。经过3个小时庭审,未当庭判决。
同名“仁恒” 却是两家
原告成都仁恒称,自己为新加坡仁恒控股有限公司子公司,其母公司在中国注册拥有“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授权成都仁恒在四川省内使用“仁恒”商标。据公开资料显示,总部位于遂宁市的四川仁恒置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以房地产开发、建筑施工为主的综合性地产公司,先后参与或主持开发了包括金港名都、翰林名苑、仁恒广场(前三个项目均在遂宁)、成都金英汇在内的多个知名楼盘。
成都仁恒诉称,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仁恒”字样,并将位于遂宁市的房地产项目命名为“仁恒广场”,使公众产生混淆与误认,已侵犯“仁恒”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刘俊律师表示,一审中,原告的索赔金额暂定为1000万元,另有判令被告变更公司名称、变更项目名称、销毁标有“仁恒置业”“仁恒广场”等字样的广告条幅等6项请求。
争议一:授权在后,是否拥有商标权
遂宁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称,2011年,成都仁恒从其母公司获得商标授权。对此,被告辩称,四川仁恒早于2009年成立,其对“仁恒”字样的使用早于原告,不存在侵权问题。
原告表示,2009年之前,仁恒商标已被原告母公司和下属公司广泛使用,原告2002年成立后,也一直在企业名称和产品宣传中使用“仁恒”字样,即便当时无专门的书面授权,仅以其与母公司的关联关系,即可自动获得“仁恒”商标的使用权。
争议二:“仁恒”是否为知名商标
刘俊律师称,根据我国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即构成侵犯商标权行为。同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向法庭出具了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指数研究所等机构颁发的荣誉证书。对此,被告称颁发机构均为民间团体,对证书的含金量表达了质疑,并称“仁恒”并不知名,也不会引起公众误解,“遂宁的老百姓并不知道新加坡仁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