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请求商标保护

时间: 2013-08-28 10:06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大墨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8月28日消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再成商标法三审焦点。8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分组审议商标法修正案草案。

  此前,在本届常委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谢经荣曾作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对于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采取“个案认定,被动保护”原则,厘清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三审稿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对此,多位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均表示赞同。

  “利用驰名商标作宣传的现象一直饱受诟病,本次修正案无疑对抑制驰名商标背后的利益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马新强说。

  在他看来,不仅是驰名商标,现在各省市认定的“著名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马新强认为,应从国家层面确立著名商标的认定目的、基本原则、认定条件,规范认定程序,限定著名商标的效力范围,防止著名商标异化现象越来越严重。

  也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建议,更改三审稿的相关条款,将“事业及法人单位的名称和标志”纳入到法律保护范畴。

  身为清华大学校长的陈吉宁委员,一直为“清华”标识无法注册而困扰。

  鉴于国内很多高校(包括清华在内),其名称、标识被商业机构大规模侵权使用,对高校名声造成影响,几年前,清华大学曾将“清华”注册为驰名商标。但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能把“清华”两字注册为驰名商标,标志不能注册,所以“清华”的标识一直得不到保护。

  “相反我们每年都会收到从香港特区政府来的询问函,在香港任何一个企业的注册和商标注册,只要涉及到与清华有关的内容,他们一定会征求我们的意见。”陈吉宁委员表示,“我们在香港没有任何注册,但事实上我们的名称标志在香港得到了非常好的保护,在大陆却得不到保护。”

  此外,在三审稿第十四条中,还进一步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驰名商标”不能成为广告宣传卖点,对此,有列席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杨桂生发表了不同意见。

  据他介绍,目前地方政府出台了很多措施鼓励企业实行差异化竞争,特别是一些外贸企业,他们要转变发展方式,做内销产品,实现差异化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申请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产品。一些省级政府,对拿到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中国名牌称号的,一次性奖励200万,至少100万,还有地市级配套。

  “一旦商标法如此修改,对那些原来打算转变发展方式的企业,特别是代工的厂家,其积极性会不会产生负面影响或是错误判断。”杨桂生表示了自己的担忧。

  为此,他建议三审稿中先去掉上述条款,“在调研的基础上下次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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