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泸州老窖(000568,股吧)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某两款白酒的代理商,为了提高销量,商人姚某擅自在酒瓶及外包装纸盒上喷涂或粘贴该公司另一款著名白酒品牌“国窖”的商标标识,并以此为噱头进行销售。10日上午,长沙县人民法院对姚某、杨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贴上"国窖"的商标,白酒好卖一些。”姚某交代,2009年他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经营一家名为“依然烟酒商贸行”的商店时,取得了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五洲醉品尝酒”及“浓香源节日用酒”的代理销售权。为提高销量,他在未经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找到一家印刷厂为其印制带有“国窖”商标的贴纸及外包装纸盒,然后通过用盐酸擦拭、打磨的方法将原有标识去除,贴上自行印制的贴纸,装箱后进行销售。在对外销售的过程中,姚某宣称这种酒是“国窖”品牌的“内供节日用酒。”
2012年10月下旬,姚某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被工商部门查获,公安机关随即对其尚未销售出去的3000余瓶白酒进行了查封并展开调查。经查,从2009年至2012年10月,姚某先后15次以148元到388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的白酒1622瓶,销售金额达42万余元,姚某从中获利10余万元;在姚某店内工作的杨某明知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协助进行运输,涉案金额达9万余元。11月初,姚某投案自首。
本案将择日宣判。记者了解到,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