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原告金果园老农(北京)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诉被告北京金良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良平公司)、被告北京全全食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全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因金良平公司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第3413823、4486958、6804239号商标近似,在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金良平公司生产并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全全食超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均构成侵权,故丰台法院一审支持了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 原告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起诉称,公司对三个与“果园老农”相关的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金良平公司未经公司许可,在与公司相同和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对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全全食超市销售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亦构成侵权。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因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合计10万元,并要求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上刊登声明,为原告消除影响。 被告金良平公司答辩称,公司正在申请注册“老农果园”商标,同时公司没有侵权故意,商标图形是委托第三方设计的,商标排版和设计理念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一致,不存在侵权行为,故不同意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全全食超市答辩称,公司不知道涉案商品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在接到起诉书之前没有人告知过其公司购进的老农果园产品侵害他人商标权。同时公司能够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涉案商品系从正规渠道购进,且涉案商品在北京不同的超市都有销售,不止全全食超市一家,故不同意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金良平公司在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中文部分“老农果园”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第3413823、4486958号商标中文部分“果园老农”仅文字顺序有所调整,英文部分的中文含义基本相同,金良平公司涉案商品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享有注册商标的主要识别和呼叫部分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法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对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上述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关于金良平公司“合理使用”已申请注册商标和无侵权故意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与涉案商品上使用的“老农果园”商标图样一致的、在第29类商品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于2011年9月8日就被国家商标局驳回,原因是与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第4486958、6804239号商标近似,但2012年8月13日,金良平公司再次就同样的“老农果园”商标图样在同类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金良平公司在收到国家商标局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后,应对其“老农果园”商标的侵权风险有充分认识,其申请行为属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行为。同时,结合其申请号为第8093131号的“老农果园 Peasant orchard”商标的注册申请情况及其仅在涉案商品包装袋背面下方非显著位置使用其“金良平”图文组合商标的行为,可以认定金良平公司攀附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涉案三商标的意图明显,金良平公司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全食超市销售涉案侵权商品,亦构成侵权。对全全食超市是否应承担除停止侵权外的法律责任的问题,现无证据证明在收到起诉书之前,全全食超市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属侵权商品,在其能够证明涉案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为金良平公司,金良平公司亦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全全食超市仅需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但全全食超市在该案诉讼过程中,明知涉案商品系可能侵犯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仍继续销售涉案商品,对此,全全食超市除停止侵权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金良平食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全全食超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金良平公司和全全食超市分别赔偿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7.8万元和0.2万元;金良平公司在《北京晚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给金果园老农股份公司造成的损害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