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政府(下称石狮市政府)接连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皆因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厦门烟草公司)注册的“石狮”商标(下称被异议商标)。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一中院)对石狮市政府起诉的8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商评委作出的相关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均被判决撤销,并被判令就“石狮”商标异议复审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据了解,8件被异议商标均由厦门卷烟厂于2004年2月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类、第16类和第21类等商品上。2007年厦门卷烟厂变更企业名称为厦门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2月,商标局就石狮市政府针对被异议商标在法定异议期内提出的异议申请,均作出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的裁定。
石狮市政府不服,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其认为石狮市作为行政区域名称已远远超过其本身的含义。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一般消费者认定被异议商标标识的产品来源于石狮市政府,损害石狮市政府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极有可能伤害石狮市人民的朴素情感,具有不良影响。
商评委审理认为,“石狮”之“石头狮子”含义强于其行政区划名称。因此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石狮市政府随后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就“石狮”二字的其他含义而言,虽然可以把“石狮”理解为“石头的狮子”,但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石头的狮子”之含义强于其地名含义。同时,词汇“石狮”亦不等同于词汇“石狮子”,在惯常用语中,“石狮子”特指中国习俗中置于门前用于辟邪、显贵,具有鲜明文化寓意的石雕狮子,而在其他场合下的石头的狮子并非其指代之物,其也不具有指代行政区划“石狮市”的地名含义。“石狮”二字可作多种含义解释,且其指代特定事物“石狮子”的含义并不强于其地名含义。被异议商标并未构成法律规定的“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的但书条款。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的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要求商评委就“石狮”商标异议复审请求重新作出裁定。
据悉,商评委已就该一审结果提起上诉。(记者 王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