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江西省自然人罗成在洗发液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与其引证商标“劲霸K-BOXING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下称劲霸男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日前,商标局作出裁定,“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据了解,被异议商标为第12066150 号“勁霸男士J-INBA及图”商标,由罗成于2013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洁肤乳液、护发素、柔发剂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劲霸男装公司针对被异议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劲霸男装公司的主要理由为,被异议商标不仅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劲霸K-BOXING及图”“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还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565246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0年2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为1600339号“劲霸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0年2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为第6786248号“劲霸男装K-BOXING及图”商标,申请注册于2008年6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类牙膏、香料等商品上。上述商标权利人均为劲霸男装公司,并均在有效期内。
罗成的答辩理由为,引证商标一虽是驰名商标,但与被异议商标使用范围明显不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可能将两者相混淆。而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引证商标三标识大相径庭,但所使用类别明显不同。而且被异议商标是基于1997年5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996702号“劲霸”商标的基础予以扩充注册,不存在抄袭、摹仿。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液等商品上,与3件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油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被异议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商标局裁定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毛立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