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将施行

时间: 2015-09-01 00:00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资讯网   作者: Shan Yuqiu    点击:

  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决定》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该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下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根据该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应用类科技项目和其他相关科技项目,有关行政部门、管理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科研组织管理方式,在制定相关科技规划、计划和编制项目指南时应当听取相关行业、企业的意见;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技项目时,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建立、完善科技报告制度和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布科技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查询、筛选等公益服务。公布有关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对不予公布的信息,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科技项目承担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国家鼓励利用非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提交相关科技报告,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相关工作的部门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及其他组织采取联合建立研究开发平台、技术转移机构或者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合作方式,共同开展研究开发、成果应用与推广、标准研究与制定等活动。合作各方应当签订协议,依法约定合作的组织形式、任务分工、资金投入、知识产权归属、权益分配、风险分担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组织形式、管理机制、金融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进行创新,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国家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采取措施,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

  修改后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报告、汇交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的,由组织实施项目的政府有关部门、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年度报告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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