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6日从省科技厅获悉,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制定出台《福建省科技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是指支持省内企业购买国(境)内外符合我省产业发展要求、市场前景好、产业带动性强、环境友好、有望形成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科技成果,并在福建实施转化的技术转移类科技计划项目。
《细则》要求,申报企业应是我省境内(计划单列市除外)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其中,申请Ⅰ类项目企业应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软件企业规模参照工业企业),或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除政策规定免税企业外,申报企业上年度纳税总额应不少于100万元。申请Ⅰ、Ⅱ类项目应是在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进行交易见证的项目,或经福建省创新创业企业股权融资与交易市场复核备案的项目。申请Ⅲ类项目,如属专利转让,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完成专利权转移著录项目变更;如属专利实施许可,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代办处完成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细则》对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类型与补助标准予以明确。Ⅰ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技术交易总额为20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30%,补助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对个别特别重大成果购买补助项目,经企业另行提出书面申请,按“一事一议”程序办理,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Ⅱ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项目技术交易总额为50万元(不含)以上、2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
Ⅲ类成果购买补助项目:指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中国职务发明专利,单项技术交易额为20万元(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补助标准:申请补助额度不超过企业对该项目支付的技术交易额的10%,每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作者:李子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