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主办的“互联网机顶盒著作权侵权责任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互联网机顶盒相关企业知识产权负责人以及高校的代表等10余位嘉宾出席了本次研讨会。与会嘉宾围绕互联网机顶盒相关主体行为性质的认定、过错认定等相关问题展开了讨论。
与会嘉宾认为,目前在互联网机顶盒领域,出现了机顶盒硬件生产及销售者、播放软件运营者、互联网电视内容提供者三者相互分离的新情况,在实践中应当区分各个主体不同行为的性质,从而认定其相应的责任。在认定相应主体的过错时,也应当区分具体行为,不能把对作品简单的分类认定为对作品的编辑、修改。有嘉宾指出,互联网机顶盒对作品的传播有别于传统互联网的传播行为,互联网机顶盒的端口开放以及相关链接均是定向的,在认定相关主体的侵权责任时应当考虑其特殊性。(胡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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