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美”不满“与美”注册

时间: 2015-11-06 15:17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因认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下称浪莎公司)在鞋、帽、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与美”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寓美YUMEI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寓美袜业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寓美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浪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1151518号“与美”商标,由浪莎公司于2012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3年1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防水服等。

  针对诉争商标,北京寓美公司于2014年6月向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的显著性部分完全相同,含义近似,已经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使用在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近似的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寓美”作为寓美公司的商号,具有较高知名度,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了寓美公司的合法权益。

  浪莎公司的主要答辩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不会对北京寓美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后,浪莎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浪莎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而且诉争商标经浪莎公司多年使用与推广,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相关公众更易将诉争商标与浪莎公司建立紧密联系,从而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为“与美”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其中文字部分“寓美YUMEI”为显著识别部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相比,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来源于同一主体或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从而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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