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应关系对中英文商标近似判断的影响

时间: 2015-11-11 14:13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四川省成都田园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下称田园印象公司)欲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田园印象”商标,因遭遇在先商标“田园TanYan”,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初步审定“田园印象”商标在会计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该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随后,田园印象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为第12593651号“田园印象”商标,由田园印象公司于2013年5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013年 5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商标在人事管理咨询、会计、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驳回申请商标在其他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3626220号“田园TanYan”商标,由海南省海南田园热带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设计、广告传播、饭店管理等服务上。

    田园印象公司不服商标局决定,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在商评委决定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后,田园印象公司于今年4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田园印象公司诉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在文字构成、构成要素、主要识别部分及整体视觉效果方面差异明显,两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其长期、广泛宣传与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而为相关公众熟知,并已与其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田园印象”构成,其中“印象”在该商标中的显著性较弱;引证商标由文字“田园TanYan”构成,其中中文“田园”为该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两者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均无明显差别,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已使消费者将申请商标与其所提供的服务项目紧密关联,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别。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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