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康王”阻击“羚锐康王”

时间: 2015-11-10 08:13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云南滇虹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滇虹药业)生产的“皮康王”,是一种专门用来治疗皮肤病的外用药,通用名“复方酮康唑软膏”,最早被研发并应用于中越边境自卫还击战,一度被称为“皮疾克星” “老山英雄药”。20世纪90年代初,“皮康王”从军队专用皮肤病药,转向民用生产,从而走进了普通老百姓的家居生活。然而,围绕“皮康王”的知识产权纠纷产生了。日前,滇虹药业诉北京益家温馨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宜家温馨大药房)、河南羚锐生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称羚锐药业)使用知名产品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装潢近似引纷争
 
  滇虹药业起诉称,羚锐药业从2012年开始使用与“皮康王”(7克)药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生产销售同种产品。2014年,滇虹药业从宜家温馨大药房购买到“羚锐康王”(7克)药品(下称涉案药品),并送到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涉案药品的内包装、销售包装与“皮康王”(7克)药品基本近似。滇虹药业认为羚锐药业生产并销售涉案药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请求法院判令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等。
 
  羚锐药业辩称,滇虹药业生产的“复方酮康唑软膏”属于普通的化学药仿制药品,其他药品生产企业只要取得涉案产品的生产批件,均可使用通用名称“复方酮康唑软膏”进行生产和销售。因此,涉案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特殊监管,严格区别于一般的商品。羚锐药业于2012年9月5日获得了涉案药品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国家相关法律对药品包装装潢的内容、字体、字形、字号、颜色均作了详细的规定,任何药品生产企业均需遵守。因此,在药品装潢中,除了必须有和不能有的内容,其他可供药品生产企业自主决定的装潢内容很少,这也就导致了很多药品的包装装潢使用的是惯常设计。涉案药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化学药仿制药品包装的惯常设计,滇虹药业无权排除他人使用。羚锐药业当庭提交一款浙江某制药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羚锐药业认为,药品外包装上的商标和生产厂家等信息已经足以让消费者进行区分。
 
  滇虹药业则主张,国家相关法律对药品包装装潢作出了一定规定,但并不是要求各家药厂包装千篇一律,不同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主动在形状、色彩等包装要素上进行规避。涉案药品和“皮康王”(7克)药品在内外包装上极为相似,极易引起消费者误认。
 
  是否侵权各执一词
 
  此案中,当事双方一家是云南滇虹药业,一家是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公司,均为我国药企巨头。据了解,羚锐药业主要从事软膏剂(含激素)、乳膏剂(含激素)、洗剂(含激素)、凝胶剂等药品及化妆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曾于2010年获得“政府质量奖”,其拥有的“羚锐康王”品牌是国家医疗保险目录品种。
 
  据介绍,滇虹药业持有的注册商标“康王”,被认定为“国家重点保护商标”和“云南省著名商标”。“康王”旗下产品包括知名品牌“皮康王”“康王发用洗剂” “骨痛灵酊”“余麦口咽合剂”“丹莪妇康煎膏”等,销售网络覆盖全国及东南亚地区。其中,“皮康王”也是国家医疗保险目录品种。
 
  滇虹药业的代理人、北京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华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皮康王”(7克)药品的包装是滇虹药业于1997年就开始使用的,作为独立创作的一件作品,公司享有著作权。滇虹药业拥有驰名商标“康王”,也一直在开展维权活动。另外,羚锐药业提交的一款浙江某制药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恰好是滇虹药业下一步进行维权的侵权产品。
 
  羚锐药业的代理人、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涵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河南羚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羚锐”商标曾在2002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没有必要借助滇虹药业的知名度。羚锐药业作为“羚锐康王”(7克)药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对该外观设计享有合法的使用权利。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记者祝文明 实习记者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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