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莊老酒,酒老情深。”围绕着“山莊”二字,“山莊”老酒与“清枫山莊”老酒的生产商展开了一场商标侵权之争。因认为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下称海河春公司)在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商品上,将“山莊”与“山莊老酒”字样作为商品名称与商品装潢使用,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避暑山庄公司)将海河春公司诉至法院,并索赔经济损失300万元。
    日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海河春公司在白酒商品上使用与避暑山庄公司拥有的“山莊”及“山莊老酒”等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侵犯了避暑山庄公司的“山莊”及“山莊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二审
    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即判令海河春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避暑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均含有“山莊”引发纠纷
    据了解,避暑山庄公司在酒类商品上分别享有“山莊”与“山莊老酒”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两件商标分别于1997年和2010年被核准注册。2006年与2010年,避暑山庄公司的“山莊”商标与“山莊及图”商标先后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0年,天津明晟山庄酒业商贸有限公司(下称明晟山庄公司)申请注册的第7794760号“清枫山莊及图”商标被核准注册在酒类商品上。2012年,海河春公司与明晟山庄公司达成商标转让协议,明晟山庄公司将上述“清枫山莊及图”商标无偿转让给海河春公司,但双方未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备案。
    
    2013年,避暑山庄公司发现,在河北省唐山市、保定市、承德市等地,一些超市或商店内所销售的“清枫山莊”老酒将其“山莊”与“山莊老酒”商标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装潢使用,造成消费者将其与避暑山庄公司的产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系避暑山庄公司的知名产品。避暑山庄公司遂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清枫山莊”老酒的生产商即海河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对此,海河春公司辩称,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所标注的商标的显著性标识为“清枫山莊”,系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与避暑山庄公司的“山莊”与“山莊老酒”等涉案商标既不相同也不相似;同时,海河春公司在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包装上明确标明了生产厂家及厂家地址,而消费者在购买白酒之前,必定要分清商品是由哪个厂家生产及原产地,以辨别所购买白酒的真伪和品质。
    综上,海河春公司认为,其在白酒商品的包装上使用“清枫山莊”商标,不会导致消费者将其与避暑山庄公司生产的“山莊老酒”商品产生混淆,也不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海河春公司生产的商品,与避暑山庄公司生产的商品有特定联系的认识,从而误导消费者,因此其并未侵犯避暑山庄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海河春公司还主张,其仅生产了少量“清枫山莊”老酒的样品以在展销会上使用,并未正式投入生产,也未对外正式销售。海河春公司综合考虑市场因素等情况,并未对“清枫山莊”老酒进行扩大规模生产和销售,也从未在唐山市等地设有代理商、经销处,而且未在任何商店、超市进行零售,涉案被控侵权白酒并非由海河春公司生产。
  
    不规范使用被判侵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河春公司虽然享有“清枫山莊及图”商标的使用权,但在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的外包装及酒瓶上,“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使用,其字号明显大于“清枫”二字,且“清枫山莊”4字的右侧出现了“老酒”字样,因此海河春公司存在不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容易使公众对其生产的商品产生误解,侵犯了避暑山庄公司涉案商标“山莊”及“山莊老酒”的专用权。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海河春公司辩称其只是生产少量“清枫山莊”老酒样品作为展销会使用,未正式投入生产,也未对外正式销售,但根据避暑山庄公司在河北省保定市、承德市、唐山市等地能够购买到“清枫山莊”老酒的事实,海河春公司的该项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海河春公司停止侵犯避暑山庄公司的涉案商标“山莊”及“山莊老酒”的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避暑山庄公司经
   
    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
    海河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关于海河春公司是否侵犯避暑山庄公司的“山莊”及“山莊老酒”等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海河春公司享有第7794760号“清枫山莊及图”商标的使用权,根据其商标注册证显示,“清枫山莊”4字系竖型排列,4个字的字体、字号、字距、样式等均一致,且在其文字左侧有附图。而在其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的外包装及酒瓶上没有附图,“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使用,其字号明显大于“清枫”二字,且“清枫山莊”4字的右侧标注有“老酒”字样,显然,海河春公司并未按照其商标注册证使用其注册商标,存在不正当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同时,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包装上的“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使用,与避暑山庄公司的涉案商标“山莊”及“山莊老酒”中的“山莊”二字字体基本相同。且“清枫山莊”右侧标有“老酒”二字,与“山莊老酒”中的“老酒”二字虽大小略有不同,但字体基本一致。
    据此,二审法院认为海河春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枫山莊”老酒,突出使用了避暑山庄公司的涉案商标“山莊”与“山莊老酒”,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侵犯了避暑山庄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综合考虑该案的性质以及该案侵权的时间、范围、数量、过错程度,以及避暑山庄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涉案商标的声誉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海河春公司赔偿避暑山庄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王国浩)
“山莊老酒”诉“清枫山莊”侵权获赔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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