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因认为北京毕瑞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毕瑞公司)在教育等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學而習”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学而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国内知名课外辅导品牌“学而思”的拥有者北京学而思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学而思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學而習”提出异议申请。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毕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裁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0142489号“學而習”商标,由毕瑞公司于2011年11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函授课程、教育信息等服务上。
学而思公司在法定异议期内对诉争商标提出异议申请。2014年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学而思公司不服该裁定,于2014年2月向商评委提出异议复审申请。
据了解,引证商标为第9068528号“学而思”商标,由学而思公司于2011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2年1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1类学校(教育)、教育、培训、教育信息、幼儿园等。
在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毕瑞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毕瑞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形、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不存在“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委被诉裁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商标标识来看,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學而習”构成,引证商标由简体汉字“学而思”构成,两者仅有一字之差。虽然两者字体不同,但相关公众仍可以将“学”字的繁体字与简体字建立起对应关系。而且,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和整体外观上也较为相近,两者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王国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