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王老吉”与“加多宝”因“吉庆时分”4字展开的权利纷争(本报2014年10月17日第6版曾作相关报道)一审有果。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王老吉公司)在广告语中使用“吉庆时分”字样,未侵犯香港王老吉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王老吉)的“吉庆时分”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番双方因广告语而起的纠纷源于2012年下半年。香港王老吉在获准注册第9102892号“吉庆时分”商标(下称“吉庆时分”商标)后,委托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向全国多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称王老吉公司未经许可在“王老吉”凉茶外包装上使用“吉庆时分”字样,侵犯了其“吉庆时分”注册商标专用权。
王老吉公司则认为,其并未将“吉庆时分”作为商标进行使用,由此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涉案外包装箱上的“吉庆时分”字样的字体较小,与“喝王老吉”字样分列在较大字号的“吉”字下方的两侧,该“吉庆时分”字样虽然与“喝王老吉”分开,但是无论是从排版上还是语义上,消费者很容易将两者联系起来。同时,香港王老吉持有的“吉庆时分”商标有明确的中文含义,显著性较弱,香港王老吉亦未提交其将“吉庆时分”作为商标使用的相关证据,法院据此认定消费者很难意识到该“吉庆时分”字样是商标。
法院还认为,涉案外包装上标识有明显的“王老吉”商标,基于“王老吉”商标的知名度及明显的注册商标标识“®”,更加使得消费者不会从商标角度理解被诉侵权外包装上的“吉庆时分”字样,而应更易从排版、语义上将“吉庆时分喝王老吉”理解为广告语。
综上,法院认为王老吉公司在涉案包装上使用的“吉庆时分”字样,系为“吉庆时分喝王老吉”广告语的一部分,王老吉公司对该字样的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对香港王老吉持有的“吉庆时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确认王老吉公司涉案使用“吉庆时分”字样的方式,不构成对香港王老吉持有的“吉庆时分”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作者 王国浩)
王老吉使用“吉庆时分”字样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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