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要旨
在网络环境下,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接触证据的可能性、提供证据的便利性、是否穷尽举证措施等方面出发,综合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认定侵权行为的实施者。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代替当事人穷尽所有可能、准确无误地搜集证据材料。
案情
�年7月7日,第5167626号“WOODPECKER及图”商标(下称涉案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光固化机等商品上,注册人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啄木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啄木鸟公司),商标专用期限至2019年7月6日。2012年12月,涉案商标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西著名商标。
�年5月至10月,啄木鸟公司通过公证方式对eBay网站(stores.ebay.com)上“emedchoiceonline”等17个账号销售标有啄木鸟公司涉案商标的光固化机的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其中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啄木鸟公司还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通过eBay网站上的“fairbidshop668” 账号,从北京锐信宏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下称锐信宏宇公司)处购买了标有啄木鸟公司涉案商标的光固化机产品。啄木鸟公司认为锐信宏宇公司通过上述17个eBay网站账号实施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锐信宏宇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一审庭审过程中,锐信宏宇公司认可其知晓在eBay网上出售的光固化机是侵权产品,主张仅账号“fairbidshop668”是该公司账号,其余16个账号均非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
对此,啄木鸟公司认为,上述多个不同名称的账号的MSN账号的英文部分均为“risingmed”,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域名“www.risingmed.com”相关联,均属于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另外,在上述账号所对应的网页上,还多次出现锐信宏宇公司的办公大楼、厂房等照片及“欢迎到我公司参观”等字样,可以说明上述账号为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
啄木鸟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从上海亿贝网络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亿贝网络公司)调取锐信宏宇公司在www.ebay.com网站上注册的“emedchoiceonline”等17个销售侵权产品的用户全部销售信息和账号交易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和账号交易的具体金额以及所有17个账号在该网站交易时用于支付网站的渠道使用费。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驳回了啄木鸟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
另查,锐信宏宇公司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risingmed.com”。
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17个账户的MSN账号的英文部分均为“risingmed”,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域名“www.risingmed.com”存在关联,在锐信宏宇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上述17个账户均为锐信宏宇公司所使用的账户。锐信宏宇公司的相关行为侵犯了啄木鸟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与第三款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一、锐信宏宇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啄木鸟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二、锐信宏宇公司删除其在eBay网站上的所有侵权店铺网页,同时在其网页上发布启事,以消除影响;三、锐信宏宇公司赔偿啄木鸟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诉讼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四、驳回啄木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锐信宏宇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17个账号都是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没有事实依据。
二审期间,啄木鸟公司再次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请求法院向亿贝网络公司、亿贝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亿贝管理公司)调取涉案17个账号的账号信息及锐信宏宇公司在eBay网站上销售“啄木鸟”牌光固化机的情况。二审法院根据啄木鸟公司的申请进行了调查取证。亿贝管理公司向法院书面答复如下:“被申请调查的eBay及PayPal账号分别(由)位于瑞士的eBay International A.G.及位于新加坡的PayPal Pte. Ltd.所运营和管理,我公司在中国仅向前述境外公司实体提供客户服务及技术咨询的外包服务,无权披露相关信息,故调查申请人应循相应法律程序直接联系该账号的运营公司eBay International A.G.及PayPal Pte. Ltd.以获得协助。”
经审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虽然网络实名制成为增强消费者网络购物信心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网络环境中,还是有很多交易主体是通过虚拟的身份在电子商务平台上进行市场交易行为的,这就使交易的对方往往只知道其所使用的虚拟账号而无法确定其真实身份。对于这类在网络上通过虚拟账号实施的商标侵权行为,即使商标权利人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固定在相关电子商务平台上实施相关销售行为的具体账号,也难以将该虚拟账号与现实生活中的具体经营者准确对应起来。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如何有效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该案的裁判作出了有益的探索。
第一,举证责任的分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使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下,商标权利人仍然负有一般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应当举证证明被诉的侵权行为是由何人实施的。
该案中,啄木鸟公司主张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在内的17个账号在eBay网站上销售使用涉案商标的光固化机等商品的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锐信宏宇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锐信宏宇公司仅认可“fairbidshop668”账号系其在eBay网站上的账号。在此情形下,啄木鸟公司需对“fairbidshop668”账号之外的其他16个涉案账号与锐信宏宇公司之间的关系加以证明,以确定通过其他16个账号实施的相关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
但是在网络虚拟环境下,除网站经营者外,一般的民事主体要想通过证据确切而准确地证明他人在网络上使用的账号情况存在较大困难,因此,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接触证据的可能性、提供证据的便利性、是否穷尽举证措施等方面出发,综合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认定相关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即使啄木鸟公司负有证明除“fairbidshop668”之外的其他16个账号实施的相关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举证责任,也并不意味着啄木鸟公司必须通过提交直接证据的方式准确无误地证明相关行为是由锐信宏宇公司实施的。如果结合案件全部证据,能够确定锐信宏宇公司通过其他16个账号实施侵权行为具有高度可能性,就可以认定啄木鸟公司已经完成了其所负有的举证责任。
根据啄木鸟公司提供的证据,包括“fairbidshop668”账号在内的17个eBay账号对应的MSN账号均包含了“risingmed”部分,这与锐信宏宇公司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登记的“www.risingmed.com”域名存在密切关联。在无法直接取得相关账号信息的情况下,啄木鸟公司申请法院向为eBay网站提供客户服务及技术咨询的亿贝网络公司、亿贝管理公司调取相关证据,而根据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情况看,相关账号的注册情况并非由上述两公司掌握。因此就相关待证事实而言,啄木鸟公司在现有条件下已经穷尽了举证的各种可能。而锐信宏宇公司作为eBay网站用户,较之于啄木鸟公司更有条件举证证明相关账号的注册信息,尤其是有条件提供其在eBay网站上注册使用的全部账号的清单,但锐信宏宇公司并未就此提供任何证据。因此,综合该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结合日常生活经验,人民法院有充分的理由认定上述17个账号均是锐信宏宇公司的账号,锐信宏宇公司应当对通过上述17个账号在eBay网站上实施的侵害啄木鸟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法院的调查取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因此,对于即使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穷尽了相关手段也无法自行收集相关证据的特殊情形,人民法院应当接受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但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应当达到何种程度,实践中也是存在争议的。
该案中,在接到亿贝管理公司的书面回函时,二审法院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因此,即使亿贝管理公司声称相关账号由国外企业运营管理,该公司只负责向国外企业提供客户服务及技术咨询的外包服务,无权披露相关信息,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向国外企业调取相关证据,但亿贝管理公司客观上是掌握相关账号信息的,应当责令该公司提供相关账号信息,否则即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案属于民事诉讼,虽然亿贝管理公司客观上可能掌握相关账号信息,但是相关数据信息的运营管理主体并非亿贝管理公司,在此情形下要求亿贝管理公司违背其所负有的合同义务直接提供数据信息,就如同要求保管人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交出其所保管的物品一样,会使保管人处于一种违约的境地;而且,民事诉讼的证明责任不同于刑事诉讼,必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除了准确掌握相关证据外,民事诉讼完全可以通过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的综合认定等方式,通过优势证据规则对案件事实加以认定。因此,没有必要强令亿贝管理公司必须提交相关账号的信息。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并未进一步要求亿贝管理公司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而是结合案件全部证据,从接触证据的可能性、提供证据的便利性、是否穷尽举证措施等方面出发,综合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而认定相关事实。
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但是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必须代替当事人穷尽所有可能、准确无误地搜集证据材料。调查取证的具体结果,只是对当事人的证明过程发挥辅助作用。而且对于民事诉讼而言,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多种方法,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应当符合民事诉讼自身的性质,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最终还是由当事人承担的,人民法院只要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即可。(作者 周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