彪马“WINDCELL”延伸保护未果

时间: 2016-02-14 15:40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作为知名运动服饰品牌“彪马”的拥有者,德国彪马欧洲公司(下称彪马公司)将其申请注册在服装、鞋等商品上的“WINDCELL及图”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但因遭遇“WIND”及“细胞cell及图”商标在先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驳回该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随后该案进入行政诉讼阶段。

  日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商评委所作的被诉决定最终得以维持。

  据了解,该案申请商标为第G1105909号“WINDCELL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子等商品上,申请人为彪马公司,申请商标的初次申请国为德国,初次申请日期为2011年11月。

  2012年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向商标局发出彪马公司申请在我国对申请商标“WINDCELL及图”请求领土延伸保护的通知。

  商标局于2012年8月作出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随后,彪马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彪马公司该主张并未得到商评委的支持,申请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同样被驳。

  据了解,引证商标一为第1190722号“WIND”商标,引证商标二为第633486号“wind”商标,引证商标三为第6223544号“细胞cell及图”商标,上述3件引证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而且申请注册日均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

  彪马公司不服商评委被诉决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诉称,申请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且在第25类商品上已有多件包含“WIND”和其他组成部分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另外,申请商标的商品已经在我国市场大量销售,其在实际使用中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WINDCELL”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WIND”及引证商标二“wind”,二者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服装类商品,二者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彪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随后提起上诉,但未获支持。(毛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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