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乐”案一审有果

时间: 2016-03-18 11:56   来源: 中国知识产权报   作者: 中国知识产权报    点击:

  专注于年轻人分期购物的深圳市分期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市分期乐公司),欲将其企业名称“分期乐”注册在金融管理等服务上,因被认为缺乏显著性,先后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深圳市分期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了商评委被诉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据了解,申请商标系第14187479号“分期乐”商标,由深圳市分期乐公司于2014年3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6类资本投资、金融管理、担保等服务上。

  2014年12月,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和特点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深圳市分期乐公司不服上述决定,向商评委申请复审,但未获支持。随后,深圳市分期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分期乐公司诉称,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是“乐”,并非“分期”,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使用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功能与特点;另外,申请商标经过其持续、大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

  商评委则认为,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金融管理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相关服务的内容和特点;另外,深圳市分期乐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市分期乐公司提供了大量使用宣传申请商标的证据,证据显示深圳市分期乐公司对“分期乐”金融服务在国内范围的大学进行推广,范围遍布全国3000多个校区(含主校和分校区),覆盖了全国大部分高校,在全国大学生群体中被广泛知晓与使用。同时,深圳市分期乐公司的“分期乐”金融服务在相关消费者中的认可和接受度较高,“分期乐”标识经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对相关消费者而言申请商标与指定服务之间已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商评委认定深圳市分期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可注册性,明显不当。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王国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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