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作为全球最赚钱的手机公司,苹果也背负着一堆应接不暇的专利官司。在应对三星、爱立信、诺基亚的诉讼焦头烂额的时候,一家美国公司在深圳中级法院起诉苹果公司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侵犯基础专利权,合计索赔1.29亿美元(约9亿元)。据称,这一数字创下了中国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苹果连续三次申请原告专利无效均被驳回。
此次被苹果公司连带遭遇诉讼的还有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苹果代工方富士康旗下两公司以及中国联通。
“侵权金额90亿美元”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此次诉讼的原告方是一家美籍华裔在夏威夷创办的名为GPNE的公司,原籍中国澳门的夏威夷大学教授黄景榆此前在美国通信公司AT&T就职,并在贝尔电话实验室接受培训。其在1995年6月15日在中国申请了发明专利“寻呼方法及装置”,2001年4月11取得授权公告。
1月4日上午,黄景榆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该专利是一项与3GPP通信标准相关的基础发明,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设备设计的一项基础专利,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等14国取得专利保护。3GPP标准采用该技术,但其并非标准制定的提案者和成员。
在起诉苹果前,GPNE表示与多家手机制造商达成许可和解。2008年起,GPNE在美国先后起诉了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多家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并先后与之达成和解或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在中国与华为公司通过协商方式签订了许可协议。
眼下这起诉讼始于2013年1月28日,GPNE公司同时起诉了苹果公司和诺基亚,此后微软收购了诺基亚,2015年12月与原告达成和解。苹果公司却始终没有达成和解协议,苹果先后三次以不同理据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涉案专利无效,并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苹果的全部诉讼请求均被驳回,维持原告专利有效。
深圳中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2016年11月28日第三次开庭,原、被告和鉴定专家三方对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当庭质证。
原告称从苹果财报中分离出与诉讼不相关的模组部门,认为苹果iPhone手机和iPad侵权获利分别为76.9亿美元和17.98亿美元,但因原告没有能力支付高额诉讼费(诉讼费约为起诉侵权金额的200分之1,全额诉讼应支付约4800万美金诉讼费),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元人民币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苹果态度强势
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中。GPNE代理律师,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志明称,因为原告追加索赔金额后,超出了深圳中院1亿元人民币审限,案件有可能将移交到高级法院。
苹果深圳侵犯哪些权利
王志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在与苹果就该专利做协商时,苹果公司态度十分强势、霸气,相反华为则表现得十分绅士,初次沟通之后约一个月时间就达成了和解协议,不过与华为达成和解协议的金额不便透露。
值得一提的是,GPNE此前也在美国对苹果就该专利侵权提起诉讼,但在美国却遭遇了败诉。王志明称,在不同国家对专利的定性有区别,GPNE在美国起诉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定性和法律制度与中国有较大差异,该技术在中国所申请专利法律效力最强。
“美国诉讼判决对中国案件没有影响,相反苹果几次申请专利无效被驳回证明了该专利有很强的稳定性,原告方基于此增加了索赔额度。”王志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
据悉,目前在审的诉讼案向苹果公司索赔的销售收入时间从起诉日2013年1月28日追溯到2011年1月27日,而该项专利保护到期日为2015年6月15日。GPNE对起诉日至保护到期日的侵权已经另外发起诉讼案件,后期的诉讼案件索赔金额要视本次诉讼的判决结果来确定。
iPhone6系列外观被判侵权苹果反诉北京知识产权局
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依据其持有的一项智能手机外观设计专利,认为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下属门店许诺销售和销售的iPhone6和iPhone6Plus两款手机的外观设计侵犯了其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并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提出要求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和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停止上述许诺销售和销售行为。
其中,中复公司是苹果公司的代理销售公司。
该案涉案专利号为“ZL201430009113.9”,专利申请时间为2014年1月13日,获授权时间为2014年7月9日,该专利发明人为徐国祥,专利权人为深圳市佰利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利),后者为深圳市百分之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分之百数码)的全资子公司,即国产手机百加手机的设计方。
TechWeb在《苹果和佰利关于iPhone6的这场专利纠纷原来始于一场误会》一文中,对此案的缘起,有过梳理。2014年12月1日百加手机披露了该公司发给苹果的一封律师函,称:“不需要抱大腿,但需要一个澄清事实的机会。在iPhone6发布前,曾尝试通过邮件方式和苹果公司沟通,把可能侵权的信息告知苹果,未果。”律师函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2日,正是苹果发布iPhone6(当年9月9日)前一周的时间。
律师函中称,“据我们通过公开渠道初步调查的信息并进行法律分析后得知”,iPhone6外观有可能落入佰利公司中国专利申请号为201430009113.9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为避免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法律纠纷,希望能与贵方进一步沟通,“我们相信”,同为移动信息设备设计生产者,在尊重对方合法权益基础上的善意沟通,“有助于我们化解潜在法律纠纷”,实现良性竞争,期待贵方答复。
当时舆论大多认为名不见经传的百加手机在借机宣传自己,哗众取宠,同时也不认为百加握有实质的可起诉苹果的证据。
iPhone6系列上市后,佰利便发起外观侵权申诉,今年5月10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审理后,作出一份《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书》。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经过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均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因此,北京知识产权局责令苹果公司停止销售、中复公司停止许诺销售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
随后,苹果公司和中复公司对北京知识产权局的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两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同时也不具有涉案专利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要点”,两者既不相同也不近似。
苹果反诉知识产权局案开庭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苹果诉北京知识产权局一案。据《法制晚报》报道,庭审中围绕了以下问题进行了辩论:
1.北京知产局所做决定程序是否违法?
知识产权局表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作出了本案的被诉决定。该决定程序上合法,认定事实正确。
苹果公司认为,产权局在审理案件中没有给苹果公司的质证等机会,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剥夺了其的陈述权利,不符合法律程序。
2.苹果手机外观是否侵犯专利?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虽存在一系列的差别,但其中“home”键设计、侧面按键的形状和布局、扬声器孔和耳机插孔的排列方式等五个区别属于功能性设计,从正面到背面的过度设计的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难以注意到的微小差异,故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无显著区别,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苹果公司表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存在众多显著区别,被诉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产权局认定的5个区别特征并不是功能性设计,产权局并没有对其区别予以考虑。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