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226商标诉讼 |如果标识明显表达为商标,就不应被认定引人误解

时间: 2016-10-25 08:41   来源: 商标诉讼   作者: 商标诉讼    点击:

    如果标识明显表达为商标,就不应被认定引人误解

    案号

    (2015)京知行初字第5385号

    (2016)京行终3040号

    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红红果酒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商标评审委员会

    裁判要点

    判断有关标志是否构成欺骗公众,应当从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出发,结合指定使用的商品进行界定,以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等产生错误认识为标准。

    引用法条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案情简介

    2013年10月,红红果酒公司申请注册第13380874号“卵磷堂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3类“蒸馏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

    2014年10月,商标局以申请商标文字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产生误认为由,决定: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申请复审。

    2015年8月,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决定: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红红果酒公司不服,提起商标行政诉讼。

    上图为申请商标

    法院观点
    1、商标结构:申请商标由中文“卵磷堂”及拼音“LUANLINTANG”和图形组合而成。其中,“卵磷堂”系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

    2、商标含义: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卵磷”指代一种营养物质,“堂”具有经营或生活操作场所之含义。将“卵磷”与“堂”组合在一起使用,容易被相关公众理解为具有“专门存放卵磷的处所”或“卵磷丰富”之含义。

    3、使用类别:结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蒸馏饮料、苹果酒等商品,均为饮用类食品。申请商标整体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相关商品的卵磷含量丰富,从而对商品的成份等特点产生错误认识。

    因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余力律师读判例

    本案的关键是相关公众是否会将申请商标作为商标来看,即作为一种识别商品来源的标识,还是会将其作为一种宣传原料成分的标识来看。如果是后者,则可能误导相关公众。 

    从争议商标文字部分为“卵磷堂”,”卵磷”和“卵磷脂”近似,而“卵磷脂”为一种营养物质,但加上“卵磷堂”,却表达一个商业机构的称呼。同时争议商标是一个文字加图形的标,从商标整体而言,相关公众一般将其作为商标看待,即便商标文字可能带有成分含义。但如果可以明显表达这是一个商标的话,一般不会误导公众。 

    判断是否引人误解,除了从文字含义推敲外,还需要判断,申请商标被作为商标的识别度。(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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