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有多强?最高院判决说端详

时间: 2016-10-24 09:28   来源: 张月梅的商标文   作者: 张月梅的商标文    点击:


    之前我介绍“威仕达玉兰”商标案,有朋友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认为仅从标识本身并看不出“威仕达玉兰”商标属于商标法所指的“恶意注册的”情形。
 
    这位朋友的观点有一定道理。玉兰是常见树木花卉名称,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确实不能仅因与“玉兰油”商标有两字相同,就认定其注册有恶意。
 
    特别是本案中,“威仕达玉兰”商标核准注册日为2002年8月21日,而宝洁公司于2010年8月4日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必须适用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才能审理。
 
    所以“恶意注册”是本案的关键所在,最高人民法院显然不是仅仅根据标识本身做出的判断,而是建立在采信宝洁公司提交一系列的证据的基础上。
 
    至于怎么判断“恶意注册”,还是直接学习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好了。
 
    关于威仕达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具有恶意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判断争议商标(“威仕达玉兰”)的注册是否具有恶意,不能仅仅考虑商标是否已经达到驰名的程度,即只要是驰名商标,就推定申请注册人具有恶意,而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节,从主观意图、客观表现等方面综合判断。
 
    本案中,威仕达公司与宝洁公司同为洗化行业经营者,引证商标(“玉兰油”商标)在争议商标(“威仕达玉兰”)申请注册日前已经具有很高知名度,威仕达公司应当知晓。此外,威仕达公司在实际使用争议商标(“威仕达玉兰”)的过程中具有攀附宝洁公司商标商誉的意图之行为,亦进一步佐证该公司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
 
    我理解该案之所以如此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应该是想要传达这样的信念:我们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绝对是给力的,对恶意抄袭模仿驰名商标的行为是坚决制止的。
 
    我相信这是所有从事商标确权和侵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信念,也是所有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愿望。尽管新修改的商标法规定不许对驰名商标进行商业宣传,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力度从来没有减弱,反而更加强化。
 
    “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意味着驰名商标所有人拥有一项永不过期的权利,从字面上讲,这一规定结予驰名商标的保护达到不可思议的高度。
 
    另一面也意味着只要是恶意抄靠傍驰名商标注册的商标,不管使用了多少年,使用范围有多广,都可能会被宣告无效,即自始无效,正应了那句话:“在江湖上混,迟早是要还的”。
 
    不过,虽然我对“威仕达玉兰”商标被宣告无效一点也不可惜,但我对玉兰花真的很是喜爱,所以想多介绍几件“玉兰”商标。
 
    我查询得知,第107926号商标指定使用在“洗发膏、洗发液”商品上,目前所有人北京丽源有限公司;第138013号商标使用在“冷烫精”商品上,目前所有人是自然人石新弟。以上两件商标的申请时间是均为1980年,现在依然是有效注册商标。
 
    不过更早的一件是第76446号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香皂(出口)、牙膏”上,能查到的历史是1978年7月7日起有效,最早归中国轻工业进出口公司所有,1998年转让给了理查森-维克斯公司,经再次转让,目前所有人是宝洁公司。
 
    所以,“玉兰”本来是纯粹的国货,加了个“油”后,才成为洋货了。事实也证明文章开头那位朋友的质疑有道理,使用“玉兰”商标的人还真不一定都是抄袭宝洁公司“玉兰油”商标。(作者 张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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