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下称哥伦比亚公司)诉北京优个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优个公司)、北京长天时代户外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下称长天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哥伦比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哥伦比亚公司诉称,优个网以299元价格销售标有哥伦比亚公司注册商标的徒步鞋,没有吊牌、胶水没有处理干净、做工粗糙,而且价格过低,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优个网的运营方优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等。
优个公司辩称,其所售商品是从哥伦比亚公司授权经销商长天公司处购买,有合法来源,是正品。长天公司承认与优个公司曾有合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优个公司所售商品虽没有吊牌、 价格低于正品销售价格,但长天公司出具的销售单上注明了“公司非可退残次品库”,且优个公司销售的是5年前的旧款商品。按照正常的商业逻辑,不能排除涉案商品属于正品中的残次品,并且属于旧款打折品,无法直接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同时,考虑到优个公司与长天公司有过合作,涉案徒步鞋的款号与相关销售单据记载情况一致,因此法院驳回了哥伦比亚公司的诉讼请求。 (尹 斐)
点评
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商品是正品还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能以商品质量的优劣和销售价格为标准,而应以商品上使用相关商标的行为是否得到了商标权人的许可为标准。
在流通环节,如果销售商无法提供自己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即便该商品品质合格甚至比正品质量更好,售价为正品价格,也不能排除该商品是侵权商品。该案则恰恰相反,哥伦比亚公司无法明确指出涉案商品非正品的理由及依据。
长天公司销售单上列明的商品代码与哥伦比亚公司正品代码、优个网标注的商品代码以及公证购买的优个网所售的商品代码完全一致,且长天公司又是经过哥伦比亚公司合法授权的经销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优个公司对其所售商品有合法来源,所以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哥伦比亚公司诉优个公司侵权被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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