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咸阳店主两次“胜诉”王守义十三香
    咸阳有一家饭店注册商标为“十三香”,从2014年至2016年,这家店商标“十三香”两次被驻马店“王守义十三香”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撤销和无效宣告。经过两次答辩,该店主两次“胜诉”。
    富民十三香饭店收国家工商总局“通知”
    今年69岁的赵师傅1989年开始,在咸阳嘉惠商场开了家“富民饭店”,主要经营凉皮、肉夹馍、馄饨等小吃。赵师傅称,由于对厨神伊尹和易牙餐饮文化进行长期探索,对各种中草药及调料食品性能有深刻了解。他将各种中草药和调料特点运用到饮食中,创造发明十三香凉皮等系列美食。
    赵师傅称,因为生意好,1999年,他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取得第1615909号《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2类。2008年,他将字号名称店名变更为“富民十三香饭店”。此外,他取得“十三香”注册商标专用权后,一直连续使用该商标。
    意想不到的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赵师傅竟收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寄来的一份材料——“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
    3月13日上午,华商报记者在这份材料上看到,驻马店市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守义十三香”),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武汉一家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申请撤销咸阳市秦都区富民十三香饭店(以下简称“富民十三香饭店”)第1615909号“十三香”商标在第42类“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
    “我当时申请注册商标时,手续都是合法的。”赵师傅找到当地工商部门收集材料,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富民十三香饭店“十三香”注册商标,近五年一直连续从事经营。随后,形成答辩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
    “胜了想着这事就完了
    谁知隔一年半又收到通知”
    2015年2月份,赵师傅又接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第1615909号‘十三香’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商标局经审查认为,富民十三香饭店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王守义十三香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决定,“驳回王守义十三香的撤销申请,第1615909号第42类‘十三香’商标不予撤销”。
    “咱胜了,想着这个事就完了。谁知道隔了一年半又收到通知书。”赵师傅称,2016年8月份,他又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寄来的“商标评审案件答辩通知书”。王守义十三香对富民十三香饭店的“十三香”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华商报记者在赵师傅提供的申请人为王守义十三香的“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上看到,引证商标(第1546438号“十三香”商标)于2010年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完全一样,构成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相关规定,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争议商标是通过摹仿、复制驰名商标而来,根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应对“十三香”驰名商标进行跨类保护。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它(图案)只是3个字。”赵师傅出示“十三香”注册商标对比图显示,商品服务范围、申请时间、注册号等多项不同外,商标图案也不尽相同。
    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店主提醒企业增强商标保护意识
    今年2月底,赵师傅收到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书。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富民十三香饭店于2000年4月7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8月7日获准注册,后经商标局核准变更至被申请人名下,指定使用在第42类饭店、餐馆等服务上。而引证商标由申请人在1999年9月29日向商标局提起注册申请,于2001年3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糕点、调味品等商品上。
    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204号《关于认定“十三香”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载明王守义十三香注册的“十三香”商标为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依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已经注册商标、违反该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申请人在2016年4月12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申请时,争议商标注册已逾五年,不予支持。此外,“王守义十三香”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恶意注册。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很高兴。”看到这个结果,赵师傅也想提醒其他企业要增强依法保护商标品牌意识。
    针对此事,3月13日,记者致电王守义十三香调味品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领导出差不在,她无法回答,等领导回来后她会告知,但具体回复时间不能确定。截至昨日,对方仍未回复记者。 (记者 薛望)
咸阳店主两次“胜诉”王守义十三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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