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商标注册申请终审获支持

时间: 2017-02-08 11:07   来源: 中国工商报   作者: 中国工商报    点击:

    2016年12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支持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主张,要求商评委重新对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作出审查决定。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130045号今日头条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在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后,该公司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但于2016年2月2日被驳回。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作出的被诉决定,并令其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商评委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理由是: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今日头条,以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设计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另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与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该案中,“今日头条”作为引擎产品、“头条号”作为互联网的信息发布平台,均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所有,“今日头条”对于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项目不具有夸大宣传或误导公众之含义。因此,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前述服务项目上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缺乏事实依据。
  
    诉争商标中的文字“头条”为传统媒体“一个版面上最重要的稿件”之含义,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设计、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替他人推销等服务项目与诉争商标的含义关联性不大,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直接表示了前述服务的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其关于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注册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江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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