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信”一审被判侵权“泡泡”

时间: 2015-07-02 18:03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大墨知识产权    点击:

  因认为北京读图时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读图公司)使用“泡泡信”与“paopaoxin”字样开发经营泡泡信软件、泡泡信网站并使用“paopaoxin.com”域名,侵犯了其“泡泡”与“POPO”注册商标专用权,网之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网之易公司)将读图公司诉至法院。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针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读图公司被判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网之易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了解,网之易公司成立于1999年,主营开发、生产计算机软硬件、网络通信产品;提供互联网门户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等业务。网之易公司在第9类商品及第38类与第42类服务上注册有“POPO”商标,在第9类商品与第35类服务上注册了“泡泡”商标,目前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内,网之易公司将上述商标用于网易泡泡软件、泡泡商城、泡泡游戏等。

  读图公司系泡泡信软件与泡泡信网站(paopaoxin.com)的开发商与经营商。据悉,泡泡信软件为一款照片私密分享应用,主打消息阅后即毁与防止对方截屏的功能。

  法院经审理认为,读图公司使用的域名“paopaoxin.com”中的“paopaoxin”为“泡泡信”的汉语拼音,在与泡泡信网站、泡泡信软件共同使用过程中,可指代为“泡泡信”。泡泡信软件为一款通讯类软件,“泡泡”与“paopao”分别为“泡泡信”与“paopaoxin”的显著识别部分,“泡泡信”中的“泡泡”与“泡泡”商标的文字相同、读音相同、字形近似,“paopaoxin”中的“paopao”与“泡泡”商标的读音相同,而且“泡泡信”中的“泡泡”与“POPO”商标的读音近似,“paopao”与“POPO”商标的字形、读音近似。

  同时,由于网之易公司在即时通讯类软件、网站上使用“泡泡”与“POPO”商标的时间较早,而读图公司并未对其通讯类软件为何使用“泡泡信”作出合理解释。因此,读图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构成对网之易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王国浩)

------分隔线----------------------------
热门关键词:商标(2851)香港商标(2831)代理商标(2831)商标续展(2831)外国商标(2831)商标转让(2870)商标查询(2871)申请商标(2870)商标网(2851)商标申请(2871)商标新闻(2851)中国商标(2851)法律维权(1458)专利侵权(1458)商标侵权(1458)商标争议(1478)疑难案件(1478)专利申请(1478)申请专利(1478)
Copyright 2014-2019 dm-ip.com
深圳大墨知识产权事务所(普通合伙)
htm网站地图 | TAG标签 | 网站统计
粤ICP备18068560号-1
+86-0755-3305 9979  
info@dm-ip.com  
www.dm-ip.com  
深圳市福田区车公庙泰然六路苍松大厦601 
人才中心
招聘启事
藕池镇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