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属人证明文件与案无关?

时间: 2015-07-06 18:0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大墨知识产权    点击:

    因涉嫌侵犯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New Balance)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东莞黄江裕盛鞋业有限公司早前将私自进行计划外生产的6名员工扭送到了派出所。但此案在今年4月的公开审理中,裕盛公司当庭被质疑并非得到新平衡公司真正的商标授权,亦涉嫌假冒注册商标。

    7月2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审理这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围绕鞋厂员工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依然在等待最终结果,公诉方声称,该案是国家机关提起的公诉案,“是否有商标权属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并不影响对案件的认定”,再度引发了被告方的质疑。

    在27日的庭审中,该案第一被告高永红的辩护律师李艳波指出,该案中所出具的商标权属人(即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的声明本身有瑕疵,属于伪证。“但公诉方说商标权属人是否出具资料并不是很重要。”李艳波认为,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说法。

    作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核心的证据,东莞裕盛公司最早提供了两份据称是商标权属人美国新平衡公司出具的《仿造声明》,然而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一直为被告方所质疑:该《仿造声明》不仅取得来源不明,声明的出具人员丹尼尔(Daniel J. McKinnon)的三个签名笔迹也不一致。

    检察机关此前两度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说明该案中所调取签署美国新平衡公司《仿造声明》来源及调取过程,确认丹尼尔的身份以及是否具有出具说明的法律权限。但最终却是由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授权委托书》,该公司员工张益军则在公安机关一份询问笔录中,证明丹尼尔在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间接全资母公司,即美国新平衡运动鞋公司法务部担任高级知识产权法律顾问职务。后补的材料无法证明检察机关要求证明的事实。

    商标权人的声明是否确实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必需的证据材料?

    法律从业人员周峻峰向羊城晚报记者表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如果行为人确实未经许可,也没有其他法律依据而客观上存在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权益,法律上都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而商标权人的声明只是对这一认定的加强的证据。

    被告之一的亲属许先生承认,王娟等被告确实生产了计划外的鞋子,但是在厂方领导知情并授意下进行的。这意味着,被告方确实存在未经许可的生产行为。

    不过围绕谁才是真正的商标侵权者,控辩双方仍有不同意见。李艳波认为,“如果无法证实东莞裕盛公司有使用新平衡公司三个注册商标的权利,那么,东莞裕盛公司本身也是假冒商标品牌的生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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