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黄金香港维权胜诉

时间: 2015-07-22 18:16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大墨知识产权    点击: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诉老牌(中国)黄金珠宝首饰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老牌珠宝集团)商标侵权一案近日尘埃落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判定,被告老牌珠宝集团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禁止使用“CHINAGOLD”“中国黄金”或其他任何与其相同或与其容易产生混淆的相似名称或图形做广告用途,并禁止使用或利用这些名字从事任何商业或贸易活动,或将这些名字注册为公司名称、商号名称、商标名称、商号、域名。

  据了解,在过去数年间,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为维护“中国黄金Chi-″“G°1d及图”商标专用权,在全国范围开展了维权行动,其间涉及仿冒品牌近20个,仿冒店面千余家。

  作为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黄金行业唯一一家中央企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于2006年开始申请注册“中国黄金Chi″“G°1d及图”商标,2011年3月7日商标局核准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装饰品(珠宝)”等商品上注册成功,从此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依法享有“中国黄金Chi″“G°1d及图”的商标专用权。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目前正在积极培育“中国黄金”知名度,打造北京市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法律事务部积极应对商标纠纷,持续通过工商投诉、法院起诉等多渠道开展维权打假行动,有效维护了“中国黄金Chi″“G°1d及图”商标专用权。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在香港、深圳等地抢注商标,并开设仿冒店面,擅自在店内标注、突出“中国黄金”字样及标识,以中国黄金或香港中国黄金专卖店名义对外宣传,故意混淆视听,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本次败诉的老牌珠宝集团就是一例。据介绍,老牌珠宝集团未经“中国黄金”商标权利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中国“老牌“黄金”““老牌“中国黄金”等形象在全国开设仿冒店面近百家,严重影响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消费者造成了极大的误导,产生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商标法第57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傍名牌”的成本低、收益高是“李鬼”不断出现的经济根源。黄金产品成色、重量、款式虽有差别,单从产品外观上消费者鉴别品牌真假难度较高,也使侵权者有一定的可乘之机。对于此类违法行为,专家表示,首先被侵权企业要改变以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变被动为主动,积极向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主动对假冒侵权企业提起诉讼,同时要在品牌维护和产品差异化上多想办法,提高形象的识别度。其次,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行业协会也要发挥监督作用,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假冒侵权者的威慑力。第三,消费者在购买贵重物品时,应妥善保留相关发票、证书,提高维权意识。

  据悉,这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第三次赴港维权胜诉。早在2013年3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就首次对外披露,该公司在香港地区起诉一家在内地拥有近400家仿冒中国黄金门店的香港珠宝企业——香港中国黄金有限公司,最终胜诉同年9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香港地区起诉中国黄金集团(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也获得胜诉,对方使用了与中国黄金已注册商标近似的元宝标识,其在内地拥有近300家终端门店,是规模第二大的仿冒企业。(田金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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