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利华:“家楽”遭“撞衫”维权告捷

时间: 2015-07-28 18:21   来源: 互联网   作者: 大墨知识产权    点击:

    作为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下称联合利华公司)旗下的调味品品牌之一,“家楽”目前已拥有100余年的历史,产品畅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联合利华公司的“家楽”辣鲜露一经上市便备受消费者欢迎,而市场上名为“港东”的辣鲜露与“家楽”辣鲜露的产品包装装潢颇为相近,引发联合利华公司的不满,遂将后者的生产与销售企业即广州市创味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创味食品公司)诉至法院。

    日前,这场因包装装潢而起的不正当竞争纠纷终审有果。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法院认定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为知名商品,创味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港东”辣鲜露产品上擅自使用与“家楽”辣鲜露特有装潢相似的瓶贴,对联合利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审判决,即判令创味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联合利华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4.5万元。

    引发纠纷

    记者了解到,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于2009年上市,自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上半年,联合利华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对“家楽”辣鲜露产品进行了大量的推广和持续的宣传,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

    创味食品公司于2009年7月成立。2012年7月,创味食品公司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家经营场所涉嫌仿冒“家楽”辣鲜露产品的包装装潢而被查处。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明:2012年1月,创味食品公司参照“家楽”辣鲜露产品的装潢标签请人设计标签后交由印刷厂印制;同年3月,创味食品公司用从上门推销的人员手中购得的塑料瓶和瓶盖,以及上述标签与原材料生产了“港东”辣鲜露产品进行销售。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创味食品公司仿冒“家楽”辣鲜露产品的包装装潢,对联合利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对创味食品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据悉,创味食品公司按期缴纳了罚款,而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并未提起复议或诉讼。
随后,联合利华公司向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的包装装潢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据此指控创味食品公司生产、销售“港东”辣鲜露产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的下半部分瓶贴为:中间的上半部分以绿色为底色,有“辣鲜露调味料”文字,中间下半部底色为红色,主要图案为白色盘中有金黄色炸熟的虾、红色辣椒、花椒和许多切碎的红辣椒,白色盘子的左边有麦穗、黄豆及豆荚,中间有一条绿色的间隔,间隔处有4个浅白色的圆圈,圆圈内有图形和文字,左右两边底色为红色,上面有“生产商:联合利华食品(中国)有限公司”等文字及组图。

    而创味食品公司生产的“港东”辣鲜露产品的下半部分瓶贴的红绿色调及其分布与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的下半部分瓶贴相同,下部瓶贴的主要图案亦为白色盘中有金黄色炸熟的虾、红色辣椒、花椒和切碎的红辣椒,白色盘子的左边均为麦穗、黄豆及豆荚,下部瓶贴同样有一条绿色的间隔,而间隔里亦有4个浅白色的圆圈,圆圈内有与“家楽”辣鲜露产品的下半部分瓶贴完全相同的图形和文字。

    自食其果

    经审理,原审法院认定联合利华公司生产“家楽”辣鲜露产品在创味食品公司使用其“港东”辣鲜露包装装潢之前已属于知名商品,其产品瓶贴上装潢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创味食品公司构成擅自使用联合利华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据此一审判决创味食品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联合利华公司知名商品“家楽”辣鲜露特有装潢的侵权产品,赔偿联合利华食品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4.5万元。

    创味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创味食品公司自2012年开始使用其“港东”辣鲜露的被诉装潢,联合利华公司自2009年开始使用其“家楽”辣鲜露产品现用装潢,早于创味食品公司使用其“港东”辣鲜露产品被诉装潢的时间。

    对于知名商品及其特有装潢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宣传的持续时间较长,且其所涉广告投入金额较大,构成知名商品。同时,“家楽”辣鲜露产品装潢瓶贴上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该显著特征足以区别其产品来源,因此联合利华公司生产的“家楽”辣鲜露产品的包装装潢属于其特有的装潢。

    该案中,联合利华公司主张权利的商品,与创味食品公司所生产的被诉商品属于同类商品,均为辣鲜露商品;创味食品公司的“港东”辣鲜露产品所使用的下半部分瓶贴中红绿色调及其分布、瓶贴构图及具体图案等,均与联合利华公司的“家楽”辣鲜露产品的下半部分瓶贴中相应部分相似,相关公众对此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创味食品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港东”辣鲜露产品上,擅自使用与联合利华公司的知名商品“家楽”辣鲜露特有装潢相似的瓶贴,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终审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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