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在河南,名为河南省新华药业有限公司,另一个在山东,名为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因“新华”两个字打起了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官司。9月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上诉案。
你有你的说法,我有我的理由。当事双方都做好了打长期官司的准备,最后在审判长、河南高院副院长史小红博士的精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据史小红介绍, “新华”字号在山东有着较为悠久的历史渊源。1943年,在胶东抗日根据地就成立了山东新华制药厂,其拥有的“新华”商标在1951年即被中央私营企业局核准注册。1996年12月7日,山东新华医药集团与山东新华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协议》,约定将“新华”商标由山东新华公司独占使用。
而河南新华公司是2000年成立的一家药品连锁销售企业,目前的年营业额超过亿元,在药品零售行业小有名气。因两家公司都是药品行业,使用的都是一个字号,很容易让想到河南新华官司是“傍名牌”。
山东新华公司以河南新华公司侵犯该公司商标权、将公司名称起名“新华”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该公司告上法庭。
郑州中院一审认为,河南新华公司侵犯了山东新华公司的商标权,亦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河南新华公司停止使用 “新华”文字,停止使用含有“新华”文字的企业名称;赔偿山东新华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和在其主办的网站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影响。
河南新华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新华”字号是经过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不侵犯山东新华公司的权利,遂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
案件进入二审后,河南高院民三庭多次进行调解,并依职权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9月1日,在当庭组织调解中,当事双方均表示调解。
在法庭组织下,双方自愿一并达成如下协议:山东新华公司同意河南新华公司再使用现有字号一年,到期不得继续使用;河南新华公司赔偿山东新华公司损失40万元;山东新华公司撤回另一起对河南新华公司的一审诉讼。
“目前,知识产权纠纷呈‘爆炸式’增长。”据史小红介绍,河南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大幅递增,仅今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数量就达到了2310件,已经超过了2013年全年的2273件收案数,达到了2014年全年收案数3972件的近六成。当前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保护能力与快速增长的知识产权保护需求还不完全适应,全省法院须积极转变知识产权审判理念,不断加大保护力度,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旁听庭审的企业界人士认为,培育自己的品牌、开拓市场知名度,是一项耗时、耗力、耗资金的事情。虽然企业在成立的初期,依靠“傍名牌”行为可以减少开拓市场的难度,但是,如果使用的品牌、字号没有合法授权,那么这个字号、品牌迟早要被权利人索走的。等到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了,再去重新构建自己的品牌和市场形象,难度将会更大,付出的代价将会更高,相当于给企业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这些企业界人士表示,对市场经营者,还是要提倡合法经营,及早打造自己的品牌,这样,企业发展方可后顾无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