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民三庭审结了一例省内某企业管理公司诉南京某典当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这是该院审理的第一例涉及知识产权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南京某餐饮公司在2012年6月向南京某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后逾期未返还。南京中级法院二审判决餐饮公司偿还典当公司借款50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餐饮公司逾期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法将南京某餐饮公司名下的两个注册商标进行了拍卖。
2014年5月,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南京某餐饮公司已将涉案两商标转让给其使用,由于法院的冻结,未能完成权利人变更登记,故要求立即终止对涉案两商标的执行,解除对涉案两商标的冻结。一审法院经听证审查后,驳回了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的异议请求。同年10月,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认为商标转让合同真实有效并履行完毕,请求法院立即停止对涉案两商标的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没有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提供充分证据,驳回其诉请。今年5月,江苏某企业管理公司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标转让合同双方的约定不能对抗典当公司,转让双方就转让事项的陈述多处矛盾,不能排除转让双方虚假交易的合理怀疑,故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京审结首例涉商标案外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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