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美国享誉盛名的蒂芙尼公司因为涉及商标侵权,将作为零售商的Costco告上法庭。原因在于(据珠宝商蒂芙尼(Tiffany)说)是因为Costco在其经营的门店中仿造蒂芙尼的商标为其珠宝做宣传和谋销路,而该珠宝又并非Costo生产。为此,珠宝商蒂芙尼将Costco诉至纽约南区联邦法院,希望保护其商标专用权。不过,据消息,Costco认为“Tiffany”是单钻戒指的通用名称,因此并不能构成商标侵权。
    而作为珠宝界的皇后的蒂芙尼,诞生于1837年,1853年查尔斯蒂芙尼掌握了公司的控制权,将公司名称简化为“蒂芙尼公司”(Tiffany),主要以钻石和银制品闻名于世。时至今日,蒂芙尼公司已经发展成为全球知名的奢侈品公司之一。其蒂芙尼蓝色礼盒(Tiffany Blue Box)业已成为具有美国独特简约风格的标志。而此次Costco所涉事件,给我们的第一反应或许是,难道这又是一起臭名昭著的“傍名牌”事件?
    所谓“傍名牌”说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指将著名的商标注册成自己的公司商号,以便混淆公司名称与品牌名,试图使消费者误以为该著名的品牌就是该公司生产的,从而扩大销路获取利润。而作为驰名商标的“Diffany”,恐怕也难逃此厄运吧。
    但是,Costco声称“Tiffany”可被视为单钻戒指的通用术语,因此并不能称其为商标侵权。而据小知分析,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中,Costco举此理由则正好说明他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
    在驰名商标反淡化理论中,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弱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不同类的商品或服务商,从而消弱了该驰名商标与它原来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的联系,削弱了该商标的显著性。
二、丑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用在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遍地、污损或负效应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三、退化,是指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使驰名商标彻底丧失显著性的行为。
显而易见,Costco的行为符合上述第三条所述,是将驰名商标作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使驰名商标彻底丧失显著性的行为。而且,法院也于上周二裁定Costco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要求该公司赔偿蒂芙尼包括利润在内的一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