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结果被告知有另外两家公司也在同一时间申请注册了类似的商标,并据此要求其与另两方当事人进行协商,最终保留一方申请。华源公司不服,将工商总局告上法庭。庭审前,经商标局申请,追加了另外两家商标申请单位作为案件第三人。今天上午,此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记者了解到,这起案件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首例审查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的案件。此案由北京知产法院院长宿迟亲任审判长,全体审委会委员共同直接参与开庭,这在全国法院系统也是第一次。
庭审开始,身穿法袍的北京知产法院七名审委会委员在审判席上一字排开,他们均是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多年的资深法官,可谓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超豪华阵容。今天的庭审也是北京知产法院在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过程中,对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
据了解,2013年1月4日,华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结果在同月的11日和28日,本案第三人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分别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类似的“华源”商标。经过商标局的审查,三个申请企业申请注册的类似商标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便向华源公司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要求三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则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对于这一结果,华源公司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判令其重新作出决定。理由为,其提出申请的时间早于两个第三人的申请时间。此外,商标局作出诉争《通知》所依据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中,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这样的过渡期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请求法院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这起案件是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对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案件。对于被请求审查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合法性问题,商标局一方指出,其承担着商标注册与管理的行政职能,因此就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发布《通知》主体合法,且其有权对商标在注册和管理中如何具体应用商标法问题进行解释。同时认为,对“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规定,是为了保护在先经营者获得商标专用权,防止抢注商标等情况发生,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但原告方的代理人却认为,被告方并没有权利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且“被告无权将法定的1日24小时变为31天700多个小时。”
庭审进行了一个小时没有当庭宣判。
审理结束后,北京知产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今天审委会审理的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涉及到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一系列的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该案由院审判委员会共同审理。
记者了解到,根据司法改革的要求,北京知产法院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权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绝大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受到严格限缩,对于极少数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合议庭在依程序报告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方式除今天开庭审理外,还包括书面审理。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后,会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合议庭,但对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作出裁判,从而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宋鱼水说,采取审判委员会共同审理案件,无疑更有利于保障案件质量,在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或审理上,法院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案件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分析,也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