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墨知识产权网(www.dm-ip.com)7月14日消息 上海三七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三七玩公司)欲将其运营的《混沌战域》游戏名称,申请注册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因遭遇他人在先引证商标“混沌战争”,而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决定予以驳回,随后三七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日前,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评委被诉决定。 据了解,诉争商标为第12864567号“混沌战域”商标,由三七玩公司于2013年7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已录制好的计算机程序(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电子字典、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 2014年8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理由是:诉争商标与贵州省都匀开发区七星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在类似商品上已注册的第6219886号“混沌战争Chaoswar”商标近似。三七玩公司随后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其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设计理念、音形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均不近似,二者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 据悉,引证商标为第6219886号“混沌战争Chaoswar”商标,由都匀开发区七星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提出注册申请。后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游戏软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软盘等商品上。 在商评委未支持三七玩公司的主张,并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后,三七玩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七玩公司诉称,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其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混沌战域”与引证商标“混沌战争Chaoswar”相比而言,二者在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整体外观、文字含义、呼叫等方面部分相同,且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均为第9类,在具体使用的商品上也没有较大差异,两商标共存同一市场中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诉争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 编辑:大墨知识产权网(www.dm-ip.com)小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