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今日审理“加多宝王老吉红罐案”

时间: 2015-07-10 15:37   来源: 人民网-法治频道、中国法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大墨知识产权网(www.ipchina.com)6月17日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上诉案。该案被媒体称为“中国包装装潢第一案”。生产加多宝凉茶的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与生产王老吉凉茶的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健康公司)及其母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再次对簿公堂,就谁是红罐包装的权利人进行激烈辩论。 谁生产的凉茶是知名商品?

加多宝公司认为,涉案的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但与涉案知名商品根本不是同一商品。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关于知名商品,广药集团给出的定义就是王老吉凉茶。界定知名商品应当符合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口感等物理属性不影响对知名商品的认定。本案凉茶配方在100多年的发展中并非一成不变,从苦药方变成了凉茶饮料,配方以及包装是红罐还是绿盒,不是界定知名商品的要素。

谁应拥有红罐包装?

加多宝公司认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因使用而形成,并非因行政许可而产生,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使用于商品生产,再到商品的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因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而形成,加多宝公司当然成为该权利的法定权利人。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包装装潢归属于广药集团。本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本案的包装装潢显然是为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其权利肯定属于广药集团所有。智力成果权的归属与包装装潢的归属是不同问题,包装装潢不同于版权,不能套用谁设计谁享有的原则。包装装潢中具有王老吉三个字,而王老吉又是商标,鉴于商标与包装装潢形成了统一的识别体系,所以,广药集团拥有该包装装潢也是顺理成章的。此外,广药集团就涉案包装装潢做了大量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首先体现在对经营上的投入,涉案包装装潢的成名取决于知名商品的知名度。

红罐包装包括“王老吉”三个字吗?

加多宝公司认为,加多宝公司请求保护的包装装潢是一个由颜色、文字等组成的有机地识别整体,但同时认为,文字的内容和含义不属于包装装潢的组成部分。加多宝公司现在生产的红罐凉茶没有“王老吉”三个字,如果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包含该商标的话,那么加多宝公司的行为就没有侵犯广药集团的权利。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需将其作为商标的附属,也并非与“王老吉”三个字不可分割,广药集团无权据此自视为权利人。

而广药集团和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认为,涉案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包括“王老吉”文字是不可争议的,这是客观存在的。装潢中的任何文字都构成要保护的客体的一部分,王老吉三个字是装潢的一部分。

背景:

据中国经济网报道,2000年,作为王老吉商标的持有者,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加多宝公司的母公司)签署合同,约定香港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年。此后的2002年至2003年间,鸿道集团又与广药集团签署了两份补充协议,将商标租赁时限分别延长至2013年和2020年。据新华网报道,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定,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的两份补充协议无效。

2012年7月6日,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其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相同案由,于同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最高法指定,上述两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并予以受理。

去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红罐凉茶装潢所有权归王老吉所有。加多宝构成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亿元。(记者 李婧)(原标题:最高法审理“加多宝王老吉红罐案” 庭审围绕三焦点)


部分庭审实录

·案由: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时间:2015年6月16日9:00

·地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法庭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合议庭组成情况:宋晓明(审判长)、金克胜(审判员)、夏君丽(审判员)、钱小红(审判员)、佟姝(代理审判员)五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张博、曹佳音担任书记员。

上诉人陈述提起上诉的请求、事实及理由

关于2号案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判决支持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实理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请求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为:

一、一审法院对“知名商品”的界定存在严重错误。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但与涉案知名商品根本不是同一商品;一审法院舍本逐末,故意不去认定何为本案知名商品反而将不能指代本案知名商品的“王老吉凉茶”认定为特有名称,并将该所谓的特有名称与知名商品直接等同,导致其随后的事实认定发生根本性错误。

(一)涉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秘方的红色罐装凉茶,

即加多宝公司经营的曾经贴有王老吉商标的红罐凉茶及现在贴有加多宝商标的红罐凉茶。一审期间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大量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本案知名商品是加多宝公司多年经营的红色罐装凉茶,大健康公司和广药集团也承认这一点,并且其在庭审中提交的知名商品的客体证据就是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只不过其认为这一商品应当表述为“王老吉凉茶”。

(二)广药集团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红罐凉茶,即使贴有“王老吉”商标,但与前述知名商品根本是不同的商品,一审法院舍本逐末,用知名商品采用何种表述替换了其本应当审理的知名商品是何内容的命题。

(三)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时,将与涉案知名商品不同的其他商品的发展历程与涉案知名商品混同,做出知名商品就是“王老吉凉茶”且该凉茶及王老吉商标在商标许可前已知名的判定,事实认定错误。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于加多宝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由广药集团享有,认定错误。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因使用而形成,并非因行政许可而产生,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从创意、设计到实际使用于商品生产,再到商品的宣传推广,直至成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均是因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行为而形成,加多宝公司当然成为该权利的法定权利人。

(二)涉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本身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需将其作为商标的附属,也并非与“王老吉”三个字不可分割,广药集团无权据此自视为权利人,一审法院认为包装装潢权必须依附于商标权行使与法律相悖,与事实相悖。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范围不应当包括“王老吉”商标或文字,一审法院将王老吉认定为涉案装潢最吸引公众注意之处是错误的。

(三)查看涉案知名商品的实际包装装潢具体内容,消费者仅能识别该商品的生产经营者为加多宝公司,没有任何信息反映与广药集团存在任何关联,广药集团无权主张涉案权利。

(四)一审法院认为,鸿道集团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才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推出王老吉红罐凉茶,这一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五)一审法院认为加多宝公司之所以有权生产经营王老吉红罐凉茶,是基于广药集团的授权,广药集团收回商标时附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应归还商标权人,并认为这是加多宝公司应当预见到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利,已经过广东高院(200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12号判决予以确认,一审法院认为在佛山中院19号判决和本院212号判决中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相对于三水华力公司属于内部关系,且二者之间并没有对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属发生争议,无须对权属予以界定,该案并没有对涉案包装装潢权做原权利归属的认定,是错误的。

(七)一审判决认定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归属于广药集团,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三、一审法院对加多宝公司指控大健康公司侵害其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不予支持,属于认定错误。

(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当归属于加多宝公司,理由如上。

(二)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

(三)大健康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包装装潢与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近似,会使消费者误以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知名商品来源相同,这与事实严重不符,既损害了加多宝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法院采纳大健康公司在举证期届满且质证程序结束后在庭审中当庭提交的证据,在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五、一审法院在对证据的认定上存在不当。

六、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上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纠正。

关于3号案上诉人上诉请求为:

1、请求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作出的(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之第一、二、三项;

2、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具体事实和理由基本与前述案件相同不再重复,其不同之处主要为:

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不当。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在《南方日报》、《广州日报》、人民网发布声明,消除影响,没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接受广药集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采纳广药集团在举证期届满且质证程序结束后在庭审中当庭提交的证据,在审判程序上存在严重错误。

被上诉人陈述答辩意见

大健康公司主要案情及答辩意见:

一、涉案特有包装装潢系标明在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二、涉案特有包装装潢的载体,即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

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于广药集团

四、加多宝公司在其凉茶产品上使用的包装装潢侵犯了广药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大健康公司在王老吉凉茶上使用的包装装潢获得广药集团的许可,不侵犯加多宝公司的任何权益

六、加多宝公司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合法尊重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议庭在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的基础上,对相关证据进行认定是适当的。

第一,一审判决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是王老吉凉茶是正确的,王老吉凉茶成为知名商品历史悠久,并不是因为成为了红罐凉茶才成为的知名商品。上诉人认为涉案的知名商品是红色罐装凉茶是错误的。

第二,本案知名商品指的是王老吉凉茶,凉茶是通用名称,王老吉是特有名称,一审法院对此的认定是正确的。诉争的装潢文字为王老吉文字,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诉争装潢各构成要素作为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所以,本案知名商品不能脱离王老吉而单独存在。

第三,广州加多宝不是本案适格原告。12年前的判决是广药集团提供了授权书,广东加多宝才以生产者的身份提起的诉讼,如果说凡是生产销售过王老吉企业的工厂,都能指控王老吉侵权,那么会有很多家。

第四,从加多宝品牌一夜成名的过程来看,加多宝品牌的知名度是通过掠夺王老吉商誉获得的。今天提的更名官司就是要证明,上诉人不是以配方、口感来占领市场,而且通过不择手段的掠夺获得的。

最后,一审双方都将在先判决作为证据提交,而且双方都提出了对自己的有利见解,前述判决认定,本案中王老吉灌装装潢在文字图案设计组合上独特,并非相关商品通用,是该商品特有的。在先判决均认定王老吉凉茶属于知名商品,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即产生了特有的权利,由该商品合法的经营者享有,并随着经营者的变化,而被后续者继受。

广药集团答辩意见简述如下:

第一,关于知名商品我们发现,加多宝公司从一审到二审给出了诸多证明。知名商品是红罐王老吉凉茶,广告语从2013年3月6日开始就多次修改。就加多宝公司在上诉状中给出的知名商品的定义而言,既不是以消费者的角度给出的定义,完全是学者、律师绞尽脑汁给出的定义,该定义不符合营销人员给出的定义。本案从2012年至今,在三年时间里,不否定加多宝品牌已经获得了知名度,但在判断知名度的时候,应该是起诉时来判断,而不应以现在来判断。关于知名商品,广药集团给出的定义就是王老吉凉茶。

第二,本案的特有包装装潢,就是体现在黄色竖排书写的王老吉字体,以及红色背景的罐体。

第三,权利归属:涉案包装装潢归属于广药集团。本案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与王老吉商标密不可分。本案的包装装潢显然是为王老吉凉茶量身定做的,其权利肯定属于广药集团所有。智力成果权的归属与包装装潢的归属是不同问题,包装装潢不同于版权,不能套用谁设计谁享有的原则。包装装潢中具有王老吉三个字,而王老吉又是商标,鉴于商标与包装装潢形成了统一的识别体系,所以,广药集团拥有该包装装潢也是顺理成章的。此外,广药集团就涉案包装装潢做了大量投入,进行了大量的广告宣传。首先体现在对经营上的投入,涉案包装装潢的成名取决于知名商品的知名度。

第四,关于在先判决能否支持加多宝公司的主张,在先判决并没有涉及包装装潢,不能据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主张。

第五,加多宝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六,关于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加多宝公司擅自使用广药拥有的特有包装装潢,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该行为已经为广药集团带来了利益损害,一审认定的赔偿数额正确。加多宝公司关于知名商品定义以及商品知名度的主张,与事实不符。

本案争议焦点:

合议庭认为,本案在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可以主要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分别为:

(一)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在本案中请求予以保护的特有包装装潢的具体内容和载体是什么?

(二)第二个焦点问题包含以下三个具体问题:

1、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提供保护的法理基础和立法目的?

2、如何理解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有关的权益,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和范围?

3、如何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品包装装潢提供的保护与商标法对商标标识提供的保护二者之间的关系

(三)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主张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两案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该问题涵盖如下两个具体问题:

1、如果广药集团公司享有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主张成立,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一边标注“王老吉”、一边标注“加多宝”的红罐凉茶以及两边均标注“加多宝”红罐凉茶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如果加多宝公司享有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的行为,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如果一方当事人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如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该问题涵盖如下两个具体问题:

1、如何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2、除损害赔偿责任外,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还应当承担其他形式的法律责任?

(六)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该问题涉及以下两个具体问题:

1、一审法院接受广药集团当庭变更诉讼请求的作法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2、一审法院准许大健康公司、广药集团在开庭审理时补充提交证据的作法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编辑:大墨知识产权网(www.dm-ip.com)小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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