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二审判决 苏州稻香村将向最高法院申诉

时间: 2014-05-19 09:35   来源: 苏州日报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大墨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5月19日消息, 去年12月9日,稻香村商标异议复审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开庭,本报去年12月12日A13版刊登的《“稻香村”商标上法庭》、《老字号商标缘何成了“唐僧肉”》等对此进行了深度关注。这场官司历经近半年后,日前北京市高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一审法院关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涉案商标不应予以注册的结论。昨天,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沈根富表示,还将向最高法院申诉。

 这一“商标马拉松诉讼案”已经延续8年。2006年7月18日,苏州稻香村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在现有稻香村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重新申请注册稻香村商标。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在第30类饼干、面包、糕点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公告。2009年7月2日,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苏州稻香村申请的商标得以核准注册。北京稻香村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去年4月2日,商评委经过复审最终确定不予准许苏州稻香村的商标注册。苏州稻香村不服,将商评委起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北京市高院日前二审判决,苏州稻香村公司从保定稻香村受让得到的两个篆刻形式的“稻香村DXC及图”商标,除了获得1995年河北省著名商标外,并未获得其他荣誉。两商标转让给苏州稻香村公司后,也没有商标上的声誉积累,之后所获得荣誉主要基于苏州稻香村公司的生产技艺,而非商标的知名度。

 而北京稻香村公司的“稻香村”商标则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与苏州稻香村公司受让的两个商标之间已经存在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稳定的市场秩序。苏州稻香村公司申请注册的“稻香村”商标侵入到了北京稻香村公司商标的排他权范围内,打破了能够区分的市场实际和已经形成的稳定市场秩序,将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最终,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即不应准予本案中苏州“稻香村”商标的注册。

 昨天沈根富表示,饼干糕点月饼产品大类的“稻香村”商标权本来就在苏州稻香村,这一诉讼并不是商标权“争夺”。苏州稻香村近年来防御性商标注册申请已达107件,注册的达82件,此次讼诉商标只是其中一件。沈根富认为,老字号商标保护至关重要,他们准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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