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墨知识产权网(ipchina.com) 2月28日消息, 这几天,同安果农喜笑颜开,因为继“同安凤梨穗”成为厦门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后,近日他们又收到国家工商总局的裁定书,裁定书依法撤销了集美王吉成注册的“凤梨穗”商标。至此,历时两年之久的“凤梨穗”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同安龙眼终于抢回了“凤梨穗”商标。
“凤梨穗”具有高产稳产、香味特殊、采收期长、不易退甘的特点
两年前突遭人抢注
“凤梨穗”是同安区龙眼高接换种的主要品种,原产于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村,有300多年的历史,具有高产稳产、香味特殊、采收期长、不易退甘的特点,且价格明显高于其他品种的龙眼,经济效益好,栽培面积逐年增加。
然而,两年前的年初,“凤梨穗”却被集美的王吉成注册,并赫然使用在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商品上,在他的网上商店介绍、经营的产品上都能见到。
获悉此事后,同安的龙眼种植和加工户忧心忡忡,担心会影响自己的龙眼销售。
在工商部门的指导下,同安果农们以同安农村经纪人协会的名义,委托厦门财富商标事务所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争议,要求撤销“凤梨穗”商标注册。此外,并提出申请注册厦门首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同安凤梨穗”,于当年年底获批。
两年后终抢回商标
光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还不够,同安方面还搜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包括《同安县志》、《同安县林业志》部分资料;同安凤梨穗简介、使用证据及获得的相关荣誉证书;凤梨穗龙眼品种鉴定意见及果样品质分析等等。
根据这些证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近日认定,“凤梨穗”商标中显著识别汉字“凤梨穗”是龙眼的品种名称,属于龙眼的通用名称,指定使用在树木、新鲜的园艺草木植物等商品,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表明商品来源的标志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构成违反《商标法》中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依法撤销集美王吉成注册在第31类的“凤梨穗”商标。
至此,这场历时两年的“凤梨穗”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