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 回 商 标 评 审 申 请 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人曾于 年 月 日对第 类第
号 商标向你委提出
申请,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为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申请撤回该评审申请。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章戳(签字) 商标代理机构章戳
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 填写此申请书时请认真阅读背面的填写须知,并应按照须知要求提供相应文件材料。
填 写 须 知
1. 此申请书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提出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
2. 本案商标为国际注册的,应在注册号前加“G”。
3. 商标类别栏可填写多个商标类别。
4. 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申请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有申请人的书面授权,该书面授权体现在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中时应为特别授权。
5. 共同申请人或共有商标当事人所指定的代表人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须一并提交被代表的当事人的书面授权书。
6. 具体理由较多书写不下的,可续页书写,并标明页码。
7. 提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时尚未收到商标评审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商标评审申请编号”不须填写。
8. 申请人按此文书样式提交纸质的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应打字或者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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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商标评审申请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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