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诚勿扰”商标之争有望和解

时间: 2013-05-17 09:33   来源: 深圳特区报   作者: 知识产权网    点击:

5月15日,深圳全市两级法院开展 “直通车”活动,市中院副院长傅新江、各区法院负责人在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陪同下,接待了11批次的来访群众。

离职员工讨回15万元报酬

市民方先生2010年任职深圳某研发公司,主导设计了光碟播放机。此项发明被雇主的关联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申请了专利,从2011年到现在,关联公司一直使用这一专利生产DVD播放机等产品,创造了不菲的利润。已经离职的方先生认为,相关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虽归公司所有,但作为发明设计人,并未依法获得一分钱的专利设计报酬。关联公司则认为,方先生并非自己的员工,相关设计并不属于职务发明,也就不存在支付专利设计报酬等问题。

经过市中院积极调解,涉事方达成协议,由研发公司及关联公司共同一次性支付方先生15万元,方先生放弃相关专利中除署名权外的其它权益。傅新江表示,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案件日益增多,深圳知识产权案件占全国总数的10%,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问题,市中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要写成司法建议提交给相关部门及行业协会。

“非诚勿扰”引发商标之争

原告金某于2009年2月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非诚勿扰”的商标,2010年9月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服务范围包括交友服务和婚宴介绍所等。金某认为,江苏卫视“非诚勿扰”涉嫌侵犯商标权,节目的合作伙伴深圳珍爱网亦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停止侵权,并委托代理人参加了昨日的接访活动。江苏卫视认为,《非诚勿扰》于2010年1月开播,节目开播早于专利申请,并且“非诚勿扰”既是日常用语,也是一部著名电影的名称,电视节目名称采用“非诚勿扰”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珍爱网则称只是协助挑选参加电视节目的男女嘉宾,不构成侵权。

南山区法院院长丁建华表示,电视节目属于服务商品,节目名称就是商标。院方将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积极促成原、被告双方取得调解成功。

房价上升卖方毁约

原告黄某于2010年11月7日与缪某通过中介公司介绍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书》及相关补充协议,黄某以140万元的价格买下缪某名下一套物业。合同及协议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而,被告在房价飙升的情况下,开始拖延、拒绝履行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于是,原告请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定金、预付的部分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及佣金等共60万元。此案已于今年5月9日开庭审理。在昨日的接访现场,经过与原、被告双方的多次沟通,主审法官根据双方的调解意向拟定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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