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并不万能
明明是在“谷类制品”类别上获得了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却把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用在自家大米的宣传上,让大米也跟着沾光,身价倍增。近日,高淳一企业涉嫌销售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的大米被工商部门立案查处。
高淳区工商局在一次执法检查中发现,当地市场上有个新品种大米,每斤售价7元多,比普通大米贵了1倍多。该大米包装袋上标称的监制商为黑龙江省一家公司,包装袋的正面及背面显著位置均标注了企业的注册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等标志。但执法人员在工商部门网站上查询发现,该企业的注册商标仅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小类上注册过,并未在第30类的“米”上注册。而依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规则,“谷类制品”及“米”是第30类商品中的不同小类,需分别注册。此外,该大米外包装上所宣传的中国驰名商标、黑龙江省著名商标等标志,也仅限于第30类“谷类制品”小类。
执法人员指出,《商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中国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以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范围为限。该企业将中国驰名商标超范围用于“米”类上,极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大米也是驰名商标产品,涉嫌违反《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目前,工商正在对此案作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