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4日早上9点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原告主要从事榴莲甜品烘焙并对外加盟,经营中一直使用“榴小莲”作为字号及招牌并享有第12394858号“榴小莲”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原告发现被告与原告从事同类经营并在海报、宣传单、报价单、包装、餐巾纸等处突出使用“榴小莲”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专家点评
    主要从事榴莲甜品烘焙并对外加盟的原告,经营中一直使用“榴小莲”作为字号及招牌并享有第12394858号“榴小莲”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因发现被告从事同类经营并在海报、宣传单、报价单、包装、餐巾纸等处突出使用“榴小莲”标识,最终成讼,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11月4日,该案在长春中院出庭受审。
近年来,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这种案件已经并不鲜见。
据《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4)》批露,2014年全国地方人民法院共新收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95522件,其中商标案件21362件。约占到五分之一强,商标侵权之猖獗,权利人维权之积极由此可见。
尽管我国法制传统缺失,特别是“窃书不为盗也”的观念为普通民众所推崇,事实上在商标保护方面,可谓古代国人的先例,走在世界前列。
我国最早的有形商标,可追溯到北宋时期的“白兔商标”。当时济南有家姓刘的针铺店,以白兔为商标,颇负盛名。
这个商标是用铜版印刷的,近似方形,中间绘有白兔捣药图,画像鲜明突出。图画的上端横写着店名“济南刘家功夫针铺”,两侧写有“认准门前白兔儿为记”的条幅,图下方从左到右写关于经商范围、方法和质量要求的告白。
此标特别强调兔儿标记是自己店铺的识别物,可见古人已经认识到视觉文化形象的显著性和文化魅力;充分体现了中国古代对商品标志的商业用途的重视。
可惜,我们没有很好的继承这一传统。特别是10年文革期间,我们用“封建反资修”等名义,将我国的知识产权冲击至几乎不存在的地步。
改革开放之始,万象更新,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治也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这是法治之福,更是人民之福。
中国人终于明白了一个简单的道理,人家的商标你不能用!
作为一名10年前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基层法官,我关注到近年来司法审判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对权利人的保护越来越充分,防止权利人赢了官司赔了钱(维权成本过高)的弊端,这无疑是正确的。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拉科斯特公司诉鳄鱼国际公司商标侵权案作出的判决可以看出,在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为混淆,在混淆的认定上商标近似虽然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诉争商标的形成历史和发展历程、被诉标识的使用环境和状态、被告的主观意图、诉争标识在国内外市场上的共存和使用情况等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这充分说明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司法理念更新与进步,也是审判智慧日益增长、审判技术日益娴熟的体现。
让我们期待着长春案件的裁决结果。
专家简介
王学堂(微信公众账号:法律学堂),历任山东青州法院、广东佛山禅城法院法官。自2007年8月起供职于禅城政府法制办公室,中国法学会会员,公职律师。擅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著有《无法不谈:一个法律人的行与思》(海洋出版社,2009年6月),《离婚为什么》(知识产权出版社,2011年7月)和《工伤,伤不起:工伤法律维权自助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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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的商标你不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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