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普照明遭索赔五千万元

时间: 2016-02-23 15:42   来源: 中国工商报网   作者: 中国工商报网    点击:


    本报讯 根据北京法院网消息,因认为欧普照明在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的包装以及商业推广、经销等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商标,侵犯自己享有的商标专用权,王先生等3人将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股份公司)、欧普照明电器(中山)有限公司(下称欧普照明电器公司)、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诉至法院,要求3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同时向欧普照明股份公司、欧普照明电器公司索赔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0万元。

    王先生等3名原告起诉称,浙江省乐清市欧普电子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21日注册欧普及图商标,注册号为第1423367号,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缆;电话线;电线;稳压电源;电线连接物;电线圈;电器连接器;电缆接头套;插头;真空电子管(无线电);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2010年,该商标专用权经核准转让给王先生等3人。

    欧普照明股份公司主营照明产品,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享有欧普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在第9类电工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在其生产的开关插座、排插拖线板等电工商品上使用欧普注册商标,侵犯了3名原告对该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北京盛何欣怡灯饰经营部系欧普照明股份公司经销商,其位于北京市十里河高力国际灯具港三层的欧普照明旗舰店在销售开关插座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等商业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亦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财务报表,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据此,王先生等3人认为欧普照明股份公司及欧普照明电器公司侵权所得利益(两年)超过5000万元。为维护合法权益,3人将3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支出5000万元。

    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作者 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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